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婚前的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虹桥路婚姻律师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嫁妆”从最初的“四铺四盖”(即四床四被四褥),到后来的“三转一环”(即手表、缝纫机、自行车、收音机),再到“三大件”(即电视机、收音机、沙发等大件家具),再到现在的“五颜六色、一动不动”(一万)的红色,也就是1000人民币,就是一辆车。不,是房地产),这是经济发展的真实写照。历史上的“嫁妆”、“嫁妆”一般是指女方家在结婚时给的钱或物品。“嫁妆”的历史由来已久。其起源虽无法考证,但《诗经》《岷》中写道:“车来,贿我迁”,意思是春秋时期女子出嫁要带聘礼,这说明至少春秋时期已经出现了送聘礼的习俗。

首先,法律上对“嫁妆”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对其赠与性质应该没有争议,虹桥路婚姻律师

就法律而言,“嫁妆”是指父母给女儿的礼物。然而,关于这个“嫁妆”是否意味着给女婿的礼物,存在争议。

一般来说,婚前赠与女方的,视为赠与女方,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应该是没有争议的。如果是一些大额财产,比如汽车、房产、公司股份等。这些大额财产一般需要公开登记。如果双方的名字都登记在男方名下或者因某种原因登记在产权登记上,应当视为女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上述大额财产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往往争议最大。

按照现在的社会习惯,婚礼基本都是在结婚登记后举行,嫁妆一般都是在婚礼当天或临近当天交付。这时候就要看嫁妆的种类和公示登记(登记在谁的名下)了。如果是一些日常家用电器和家具,比如冰箱、洗衣机、电视等。这些物品应该是女方父母为了方便双方共同生活而赠与的,所以这类物品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私人物品,比如女性的首饰、衣服等。这些物品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所以这类物品应该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有人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这些财产如果没有明确给妻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03010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103010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103010的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双方购房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另一种意见是,根据原《民法典》第七条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赠与自己的一个子女,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司法解释所涉及的不动产不仅仅指房屋、土地等地上定着物,还包括其他通过登记显示其物权的财产,如公司股份、车辆、船舶等。而且这个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重点不在于解释什么是不动产,而在于把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和认定只属于一方联系起来。因此,如果父母一方登记了车辆、房屋等。以其子女的名义,也应视为确认只赠与其子女,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个人认为这个意见更符合立法精神和家长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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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两句,嫁妆和彩礼一样,承载着美好的祝愿。我相信,在一段美好婚姻的开始,没有多少人会在意这些物品的归属。所以建议,如果想更好的保护女儿的权益,那就尽量在婚前处理好可以支付的事情。如果是婚后给的,最好书面列出嫁妆的详细内容和要支付的对象,也可以作为相关证明留作纪念。如果是需要登记公示的大额财产,可以登记在你女儿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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