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人通过离婚结婚房产,男子上海4套房离婚

夫妻:房产的算计,孩子抚养权的争夺。

乔女士和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并育有一女小王。婚前,王先生全款在杭州买了三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在3套房的房本上加了妻子的名字。

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由于性格脾气差异,沟通不够,因家庭事务逐渐产生矛盾。2020年,乔女士来到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没出去打工,一直过着晚年生活。家里的大部分日常开销和费用都是她出的。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和她沟通,不关心她,两人积怨已久。

然而王先生眼中的夫妻生活却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的房租收入,妻子却频繁跳槽。他们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他老婆总是要求离婚,收拾好自己的东西回娘家。家里的事情都是他老婆说了算,从来不征求他的意见。他一直在照顾他的女儿,他负责孩子的抚养和家庭开支。

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他们对分割的财产和女儿的抚养权有自己的想法。

乔女士认为,第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五五分成。按照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原则,依法应该多给点,也就是她应该得到其中的60%。同时要求判令女儿由她抚养。

王先生说,他买房的时候和妻子并不认识,但是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因为政策原因,不能单独登记在自己名下,只好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他认为该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他的女儿分割一直与他生活在一起,所以他认为如果法院将女儿的监护权判给他,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

法院:婚后在房本上加名字不代表会平分。

2020年下半年,该案将开庭审理。

西湖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三处房产现已登记为双方共同财产,故在法律上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的分割,中,需要考虑三套房产的合同签订、房款支付、税费缴纳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妇女权益原则”等因素。

一审房产部分判决如下:法院认定乔女士可获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获得约75%的份额。

侯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使一方全款购房,婚后加名,婚后取得不动产登记,都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没有共同财产份额协议的情况下,在分割,应由一人平均分享。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三套房屋在双方结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各套房屋为共同所有,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有明确的将房屋的一半赠与乔女士的意思表示。一审判决充分考虑了双方对涉案三套房屋的贡献,兼顾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仍属合理范畴,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上海离婚律师

提醒

很多人认为,既然是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加了配偶的名字,房子就应该有一半归自己。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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