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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是一个人人都想去的地方,因为城市繁荣昌盛,当然了,遇到的法律问题也是很多、很成见的,那么遇到法律纠纷时怎么办呢,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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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网】严选律师,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下面是婚姻相关文章。

申请离婚的理由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夫妻关系不和谐,导致婚姻关系即将破裂。普通人对婚姻法了解甚少,当出现婚姻关系紧张时,会不理性对待,导致不理想结果,也会导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在此过程中,具体申请离婚的理由有哪些呢?那么,下面由五律小编为您解答。

一、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四款中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除上述情形外,可结合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

当出现婚姻关系破裂时,要理性对待,合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出现家暴等,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问题,您可以在五律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虚假离婚分类有哪些有什么后果

什么是虚假婚姻?在我国的“虚假婚姻”被称作为“中国式假离婚”,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般来说是因为某些政策或者福利对于单亲家庭或者个人有着更大的偏向。那么,虚假婚姻又有哪些分类呢?哪些情形是属于假离婚呢?关于这些问题五律小编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阐述,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

一、什么是虚假婚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假离婚?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假离婚有哪些情形?

1、通谋离婚。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2、欺诈离婚。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三、假离婚有什么后果?

虚假离婚虽然履行了离婚的程序,但欠缺离婚的条件。因此,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

此时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

由“假离婚”带来的种种纠纷和矛盾给家庭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当您遭遇到“假离婚”时,为了保护您的个人权益,避免造成弄假成真、人财两空的结果。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虚假离婚”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中国式假离婚”是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孩子上学等问题而粉墨登场的,并且成为获取利益的工具。小编希望您三思而后行,如果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建议你咨询五律的在线律师。如果您遇到了此类案件纠纷,可以向我们咨询,我们将对你提供专业的意见,为您解决难题!

夫妻离婚后又结婚前妻还用给抚养费吗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再婚以后双方并没有义务去抚养前妻或者前夫生养的孩子,不过人之常情,肯定是既然已经再婚了,那么就要把对方当初抚养的孩子视为己出。生活当中的有部分男性在离婚并且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的情况下,可能将来遇到了合适的人又选择了结婚。那么,夫妻离婚后又结婚前妻还用给抚养费吗?

一、夫妻离婚后又结婚前妻还用给抚养费吗?

作为子女的亲生父母,有对子女抚养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法定的,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终止抚养权和抚养义务。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子女监护人)即使再婚,另一方同样要照常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二、离婚后前妻再婚抚养费可以少给吗?

不可以。一般情况下再婚并不影响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除非给付数额明显过高,影响了支付方的生活水平,或者支付方经济收入发生较大变化。

1、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2、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一)子女的实际需要。

(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前妻给抚养费跟自己结不结婚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所以结婚以后,前妻也应该按照没结婚之前那样的标准每个月按时的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的,前妻抚养孩子的这个义务,不会跟自己的感情生活的变化产生任何的冲突的,因此,结婚以后前妻不给抚养费的情况,除非是自己同意,并且前妻不给抚养费也对孩子的生活没有任何影响的。

离婚女方十年未给抚养费是否可以起诉

有不少女性在生活当中把女士优先的这种社会道德观念看成理所当然的事情了,觉得自己是女人的身份所以在很多事情上就可以搞特权。例如有些比较对婚姻和家庭生活不负责任的女人,直接扔下孩子管都不管,生活当中就有过长达十年的时间,女方没有给孩子邮寄过任何的抚养费。那么,离婚女方十年未给抚养费是否可以起诉?

一、离婚女方十年未给抚养费是否可以起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额抚养义务从出生起至子女成年时止。在此期间,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因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尽管婚姻法解释三最终定稿时取消了草案中关于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条款,但立法变动的出发点是基于担心大量抚养费纠纷诉至法院,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因素考虑,而不是将抚养费请求权作为法定债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因素考虑。尽管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意见不同意,但最高院主流观点支持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离婚后不给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决不给抚养费的办法有: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诉。这是最主要的两种途径。

另外,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除了《离婚调解书》外,也应该有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里面应该有子女抚养条款,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执行,可重新起诉到法院,让法院重新裁定,强迫执行;如果是判决离婚,可根据离婚判决书里面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条款,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我国法律当中对于抚养费的追诉时间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都默认为抚养费的追诉期一直在孩子成年以前都是有效的,所以这里的十年的时间如果孩子还是没有具备独立的生活能力的话,当然男方可以走司法途径,向女方索要抚养费。

怎么继承房产并缴纳税费呢

继承房产产权,是以死者没有遗嘱为前提的,必要条件是直系亲属才能有权利分享继承权。那么在在继承房产是需要什么样的手续呢?是不是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呢?

继承房产产权,是以死者没有遗嘱为前提的,必要条件是直系亲属才能有权利分享继承权。所以,在继承产权之前一定要先确定可同时享有该物业产权的人数,并提供有效的证明。先要去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来收取。有的被继承人会留下遗嘱,在继承权的公证上也分成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办理这种公证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那么遗产继承需要缴纳遗产税费吗?目前我国并没有征收遗产税,虽然有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是并没有正式开始实行。因此,目前来说,继承遗产是不需要缴纳税收的。

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既然我们的标题就叫遗产继承顺序,所以呢笔者就不一上来就给读者一堆法律条文了,虽然那样确实显得严肃一些。但是我想那样读者会觉得无聊,法律太枯燥了。

话说遗产继承顺序,无外乎就是被继承人去世了,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谁可以继承他的遗产,这些可以继承遗产的人在分割遗产的过程中是一起讲遗产平分成几份,然后每人一份呢?还是有的人多拿,有的人少拿呢。

在这个问题上继承法将继承人分为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这样的分法就是说继承的时候第一顺序继承人会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遗产会被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首先分割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来对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但是有人就有疑问了,如果我们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也去世了,那被继承人的遗产是被剩下的那些继承人继承呢还是按照全部的继承人(包括已经去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呢?

这样一个问题,就需要讲代位继承了,也就是说由已经去世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来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最后还是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数来平均分割遗产。

我们在前面还提到了哪些情形会使得继承人丧失继承人的资格。这个也来说一下,继承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的一些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不继承遗产的。

深圳离婚律师,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条件

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必备的条件,签订离婚协议书后,男女双方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而协议离婚新增了30天的冷静期,那么民法典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的条件是什么?深圳冠杰律所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条件

离婚协议有效的条件包括签订离婚协议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协议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5、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离婚协议的双方有民事行为能、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该离婚协议就有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深圳冠杰律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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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讼别:疑难离婚财产案件,律师的诉讼策略很重要

徐东来(化名)与李岚(化名)于2018年在深圳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第二条约定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房产、惠州市惠阳某房产及深圳某公司的股权归李岚所有,第三条约定其余财产包括上海市某公司股权、位于上海的某房产等全部归徐东来所有。

2020年,李岚向深圳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徐东来名下的深圳南山区某湾房产。理由是在上述离婚协议中,双方未就深圳市南山区某湾房进行分割。根据原告李岚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胜诉,那么“深圳南山区某湾房产”的一半价值要分割给李岚。

讼别离婚律师接受徐东来的委托后,第一件事,认真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和起诉材料。

当时,涉案房产已经价值二千万元。如果李岚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意味着客户徐东来要补偿给李岚一千万元。

如何保住客户的一千万?怎样打赢这场官司?

讼别离婚律师总结本案关键核心点:

我方没有其他有利证据的情况下,实现我方打赢这场官司的目标,只有让法官确信,离婚协实际上已经对涉案房产进行了分割;只有让法官认为,离婚协议中,“其余财产......等全部归徐东来所有”,虽然未明确列举“深圳南山区某湾房产”,但事实上,“等”已经包含了“深圳南山区某湾房产”。

那么,如何让法官相信呢?

对这个“等”字,对方会给出怎样的应对?

如何当着法官的面,证明这个核心观点,讼别离婚律师反复推敲、深思熟虑之后,制定了本案庭审诉讼的策略。

本案如期开庭。讼别离婚律师坐于被告席,冷静思辨。

关键步骤在庭审调查环节。庭审调查环节中,法官可以向原告被告进行提问,原被告之间也可以互相提问。高明的律师,擅长利用庭审调查环节,来帮助法官还原当初的事实真相。

讼别离婚律师开始提问。

讼别离婚律师向原告方提出第一个问题:是签署离婚协议时,原告是否知道深圳南山区某湾房产的存在?

这个问题问完,法官转向原告,认真等待回答。讼别离婚律师注意到了这个细节,这个问题对上路了,这也是法官特别关注的问题。

李岚及律师回答,签署离婚协议时,确实知道这个房产的存在。

讼别离婚律师向原告方提出第二个问题:写离婚协议,其他财产都列明,为什么不将该房产列明协议里呢?

李岚回答说当时遗漏了该房产。

讼别离婚律师向原告方提出第三个问题:协议第三条,“等财产”,这个等是不是说明,除了争议的房产之外还有其他没有列明的财产?

李岚及律师回答,除了涉案房产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未处理的财产。

李岚及律师回答完,讼别离婚律师向法官陈述了我方观点;“既然李岚在离婚时,是知道涉案房产的,所以不存在徐东来隐匿财产一说;按照李岚的说法,离婚协议除了涉案房产之外,并不存在其他未分割的财产,那么离婚协议第三条的等字就是指涉案的房产。”

“为什么协议中未列明深圳南山区某湾房产呢?”讼别离婚律师继续陈述,“当时协议中未列明的原因,是因为属于李岚分割的财产已经写明,那么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余财产就应属于徐东来所有,故对于其他财产的部分只做了部分列明,同时加上等字。”

判决书下来,法官采纳了讼别离婚律师的意见,驳回李岚诉讼请求。

虽然我方当事人胜诉了,但我们知道这个胜诉来之不易。唯有精益求精,方能不负众人之托。唯有诚惶诚恐,方能不负君之信任。

代理本案结果能胜诉,一个重要原因是讼别离婚律师采用了正确的庭审策略及发问技巧。如果庭审发问时,在没有向对方“摸底”的情况下,率先阐述对“等”字的理解,这样必会遭到对方的反击,反而落于被动。讼别离婚律师代理案件,谋略于庭审前,庭审中沉着冷静,灵活应变。

离婚案件看起来简单,实际上非常考验律师的能力。同样的法律规定,不同的律师在运用法律时的思维和策略就注定案件的结果不同。同样的案件,不同律师对法律事实的理解,取决于律师的专业度和经验值。

讼别离婚律师代理的每个离婚案件,都会认真研究、反复推敲诉讼策略,因为我们深知,家事无小事,离婚诉讼,对客户来说,是人生的重要关口。唯有全力以赴,方不负客户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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