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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和小强曾是夫妻,两个人有一个聪明可爱的孩子小小美。两人离婚时候约定了,小小美由小强抚养,所有费用都由小强负担。两人离婚后,小小美和父亲小强生活了两年。两年后,小小美被母亲接回西安,一直由姥姥照顾四年多。现在,小小美的姥姥把小美和小强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支付四年多支付的小小美的抚养费,要求按照2000元一个月支付,并要求支付因为照看小小美而产生的误工费,每个月按照1000元计算。小强不服,不是不给孩子支付费用,这四年多自己先后已经给付了小小美2万多费用。关键问题是,小小美的姥姥并非主动抚养小小美,小小美是被小美强行从自己身边带走,且小小美姥姥不让自己与小小美有任何形式的接触,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小强无法接近小小美,侵害了自己的抚养权,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争夺抚养权。

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姥姥照顾了外孙,作父母的是否应该向姥姥支付抚养费及误工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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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小强、小美所生之子小小美在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随姥姥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客观上必然产生的费用。

小强、小美作为父母对小小美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论姥姥与小强、小美双方对小小美的抚养事宜是否有争议,但作为父母的小强、小美均应保障小小美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客观需要。故对姥姥主张的前述期间的费用予以支持。

至于费用标准问题。姥姥主张按每月2000元计算费用,符合小小美当下的实际需要和西安市的实际生活水平,应予支持。故判令小强、小美连带向姥姥支付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的费用116000元。因小强实际已支付20000元,故小强、小美还应向姥姥支付96000元。

另,至于姥姥主张误工费的问题。根据小强、小美的离婚协议及民事判决来看,小小美本应由小强抚养,小强在不同的诉讼案件中均提出其抚养小小美的主张。在此情形下,姥姥再主张误工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之规定,根据本案一审查明事实,小小美系小强、小美婚生之子,但其于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随姥姥生活,由姥姥负担其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姥姥作为小小美的外祖母,对小小美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其于此期间对小小美的抚养管理,系为小强、小美负担其二人作为父母对小小美的法定抚养义务,且该利益客观上归属小强、小美夫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故姥姥请求小强、小美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父母离婚本不应该影响到孩子。也不建议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抢走孩子,这对孩子来说肯定有伤害,孩子不可能不因为这个事情受到任何影响。让孩子在一个安定、安全、可信任的环境下长大,是为人父母应该努力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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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辽07民终2137号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08月05日

案情简介

小美和小强曾经是夫妻,两人有一个儿子翠娃娃,现年7岁左右。

2017年,小美和小强在民政局登记离婚。

对于儿子翠娃娃,两人的离婚协议书中是这样约定的:“婚生子翠娃娃归男方抚养,男方不向女方要抚养费”

2019年,小强再婚,因为小强是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机务段职工,经常出差,再婚后,翠娃娃就继母和继外祖母照顾。

2020年1月,小美将翠娃娃接回到自己身边照顾。2020年4月,翠娃娃反复出现眨眼、仰头等症状,后经医院确诊为抽动症。

2012年,小美就提起了变更抚养权之诉,要求变更婚生子由自己抚养,小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小强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的工资,其工资表显示,其每月工资数额不等,近15个月工资总额为112904.18元,平均每月工资数额为752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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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婚生子翠娃娃与母亲即原告小美生活时间较长,其父小强已再婚,就家庭生活环境而言,由原告小美抚养翠娃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翠娃娃患有抽动症,由亲生母亲照顾亦更为适宜。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被告小强系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机务段职工,有固定收入,平均每月工资数额为7526.95元。根据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及被告的收入数额,翠娃娃的抚养费应为每月2000元为宜。

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本院依法保护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冯某2十八周岁止,每月抚养费2000元。

一审判决后,小强不服,提起上诉,小强认为一审判决拿自己15个月工资做估算,其中有两个年终奖节加,还有加班费等,不符合每月基本工资,而且自己每月还要支付母亲赡养费等。小强在二审期间还提交了自己的工资条以及赡养母亲的协议来证明一审判决的抚养费过高,那二审法院会改判吗?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婚生子小强2014年出生后,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一审法院考虑上诉人再婚的实际情况及孩子生活环境判决翠娃娃由被上诉人抚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抚养费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一审法院结合上诉人近15个月的工资,计算平均工资为7526.95元,并据此判决上诉人给付翠娃娃抚养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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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离婚的理由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夫妻关系不和谐,导致婚姻关系即将破裂。普通人对婚姻法了解甚少,当出现婚姻关系紧张时,会不理性对待,导致不理想结果,也会导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在此过程中,具体申请离婚的理由有哪些呢?那么,下面由五律小编为您解答。

一、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四款中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除上述情形外,可结合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

当出现婚姻关系破裂时,要理性对待,合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出现家暴等,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问题,您可以在五律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虚假离婚分类有哪些有什么后果

什么是虚假婚姻?在我国的“虚假婚姻”被称作为“中国式假离婚”,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般来说是因为某些政策或者福利对于单亲家庭或者个人有着更大的偏向。那么,虚假婚姻又有哪些分类呢?哪些情形是属于假离婚呢?关于这些问题五律小编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阐述,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

一、什么是虚假婚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假离婚?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假离婚有哪些情形?

1、通谋离婚。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2、欺诈离婚。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三、假离婚有什么后果?

虚假离婚虽然履行了离婚的程序,但欠缺离婚的条件。因此,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

此时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

由“假离婚”带来的种种纠纷和矛盾给家庭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当您遭遇到“假离婚”时,为了保护您的个人权益,避免造成弄假成真、人财两空的结果。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虚假离婚”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中国式假离婚”是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孩子上学等问题而粉墨登场的,并且成为获取利益的工具。小编希望您三思而后行,如果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建议你咨询五律的在线律师。如果您遇到了此类案件纠纷,可以向我们咨询,我们将对你提供专业的意见,为您解决难题!

夫妻离婚后又结婚前妻还用给抚养费吗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再婚以后双方并没有义务去抚养前妻或者前夫生养的孩子,不过人之常情,肯定是既然已经再婚了,那么就要把对方当初抚养的孩子视为己出。生活当中的有部分男性在离婚并且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的情况下,可能将来遇到了合适的人又选择了结婚。那么,夫妻离婚后又结婚前妻还用给抚养费吗?

一、夫妻离婚后又结婚前妻还用给抚养费吗?

作为子女的亲生父母,有对子女抚养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法定的,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终止抚养权和抚养义务。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子女监护人)即使再婚,另一方同样要照常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二、离婚后前妻再婚抚养费可以少给吗?

不可以。一般情况下再婚并不影响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除非给付数额明显过高,影响了支付方的生活水平,或者支付方经济收入发生较大变化。

1、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2、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一)子女的实际需要。

(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前妻给抚养费跟自己结不结婚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所以结婚以后,前妻也应该按照没结婚之前那样的标准每个月按时的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的,前妻抚养孩子的这个义务,不会跟自己的感情生活的变化产生任何的冲突的,因此,结婚以后前妻不给抚养费的情况,除非是自己同意,并且前妻不给抚养费也对孩子的生活没有任何影响的。

离婚女方十年未给抚养费是否可以起诉

有不少女性在生活当中把女士优先的这种社会道德观念看成理所当然的事情了,觉得自己是女人的身份所以在很多事情上就可以搞特权。例如有些比较对婚姻和家庭生活不负责任的女人,直接扔下孩子管都不管,生活当中就有过长达十年的时间,女方没有给孩子邮寄过任何的抚养费。那么,离婚女方十年未给抚养费是否可以起诉?

一、离婚女方十年未给抚养费是否可以起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额抚养义务从出生起至子女成年时止。在此期间,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因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尽管婚姻法解释三最终定稿时取消了草案中关于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条款,但立法变动的出发点是基于担心大量抚养费纠纷诉至法院,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因素考虑,而不是将抚养费请求权作为法定债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因素考虑。尽管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意见不同意,但最高院主流观点支持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离婚后不给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决不给抚养费的办法有: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诉。这是最主要的两种途径。

另外,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除了《离婚调解书》外,也应该有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里面应该有子女抚养条款,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执行,可重新起诉到法院,让法院重新裁定,强迫执行;如果是判决离婚,可根据离婚判决书里面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条款,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我国法律当中对于抚养费的追诉时间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都默认为抚养费的追诉期一直在孩子成年以前都是有效的,所以这里的十年的时间如果孩子还是没有具备独立的生活能力的话,当然男方可以走司法途径,向女方索要抚养费。

怎么继承房产并缴纳税费呢

继承房产产权,是以死者没有遗嘱为前提的,必要条件是直系亲属才能有权利分享继承权。那么在在继承房产是需要什么样的手续呢?是不是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呢?

继承房产产权,是以死者没有遗嘱为前提的,必要条件是直系亲属才能有权利分享继承权。所以,在继承产权之前一定要先确定可同时享有该物业产权的人数,并提供有效的证明。先要去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来收取。有的被继承人会留下遗嘱,在继承权的公证上也分成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办理这种公证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那么遗产继承需要缴纳遗产税费吗?目前我国并没有征收遗产税,虽然有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是并没有正式开始实行。因此,目前来说,继承遗产是不需要缴纳税收的。

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既然我们的标题就叫遗产继承顺序,所以呢笔者就不一上来就给读者一堆法律条文了,虽然那样确实显得严肃一些。但是我想那样读者会觉得无聊,法律太枯燥了。

话说遗产继承顺序,无外乎就是被继承人去世了,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谁可以继承他的遗产,这些可以继承遗产的人在分割遗产的过程中是一起讲遗产平分成几份,然后每人一份呢?还是有的人多拿,有的人少拿呢。

在这个问题上继承法将继承人分为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这样的分法就是说继承的时候第一顺序继承人会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遗产会被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首先分割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来对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但是有人就有疑问了,如果我们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也去世了,那被继承人的遗产是被剩下的那些继承人继承呢还是按照全部的继承人(包括已经去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呢?

这样一个问题,就需要讲代位继承了,也就是说由已经去世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来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最后还是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数来平均分割遗产。

我们在前面还提到了哪些情形会使得继承人丧失继承人的资格。这个也来说一下,继承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的一些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不继承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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