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村民A和村民B互相介绍后于1974年登记结婚,先后生下两个女孩。1988年5月,该村年轻女子A和C非法同居,生下一个男孩。此后,甲乙双方发生冲突,关系恶化。从1994年开始,他们就分开了。2000年1月,A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离婚请求。然而,双方仍未能和解。2001年9月,甲方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期间,乙方向甲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甲方赔偿

推荐阅读:如何处理同居关系纠纷

精神损失3万元。那么,B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寻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什么?【分析】为维护我国新型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2001年4月28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规定了离婚案件的过错赔偿制度,由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配偶一方赔偿另一方离婚时遭受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

1.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过错赔偿有四个要件:1。配偶一方重婚,配偶一方与其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离婚是由夫妻一方实施上述行为造成的;3.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4、行为人有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同居。

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也不依照本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期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二)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罪一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3)在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第一审被告未能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

条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提起诉讼。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