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或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第三人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和处理是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难题。2001年4月28日,尽管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其过于原则化和泛化,在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和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通过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表达的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文章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
第三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
1、夫妻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经过追认和其他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
3.人民法院不会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支持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配偶双方的共同意愿。
第《婚姻法解释(二)》号法第24条规定,对婚姻关系期间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应被视为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如果丈夫和妻子同意拥有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如果第三方知道该协议,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财产将用于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在婚姻中共同生活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一般来说,它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需的衣物、食物、住房、交通和医疗服务等活动,以及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义务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收入没有约定,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中的债务负担协议往往是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该协议因未获得债权人的同意而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不得因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已经分割夫妻财产而转移。婚姻解除后,债权人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为由,向债务人和配偶主张权利的,债务人和配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转移或变更其连带还款责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清偿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债务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侵害。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一方婚前借入和购买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因购买该财产而产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生活的家庭的债务;
(三)夫妻双方在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务,或者一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务,其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配偶分享的;
(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治疗疾病和治疗有法律义务的病人而产生的债务;
(5 )抚养名子女的债务;
(六)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的债务;
(七)支付配偶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费用的债务;
(八)支付必要的社会交际费用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作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除了需要清楚地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之外,也很有必要用心了解如何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无忧找律师网为您编写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全文。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任何问题,欢迎你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