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而未指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要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请求发放养老金和救济金。
(4)要求赡养费,抚养或赡养费。
5、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6.倡导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
8.受害者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要求离婚和人身伤害赔偿的案件。
9.犯罪嫌疑人经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的。
10.自案件移交审查和起诉以来,公诉案件中的受害者及其法律代表或近亲由于经济困难没有指定法律代表。
11.自诉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未指定法定代理人。
12.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3.如果被告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指定辩护人,或者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不审查被告经济状况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不为下列案件或事项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民事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造成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在诉讼相关案件中未提供相关证据,且无法调查收集证据的案件。
4.行政机关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处理的事项。
5.案件和法律程序简单,通常不需要法律服务人员的案件。
6.已经用尽法律补救办法的案件。
7.申请人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8.其他经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宣布不予受理的案件。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