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离婚为名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然而,通过制造虚假债务、占有更多财产、解决个人债务等方式侵犯婚姻中无辜一方的利益的情况并不少见。
离婚案件中债务纠纷的解决
离婚债务处理的现状是当事人心态复杂,扰乱了举证和质证等正常的诉讼活动。
由于离婚双方的职业、年龄、社会地位和环境不同,他们各自的债务处理目的也不同。以下是常见的:
1.离婚双方都不借钱。这种政党往往有更多的债务,其中大多数是普通债务。双方同意不借钱,以避免债务,使债权人无法追逐他们。
2.双方都不反对这笔债务。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放弃其他财产分割。大多数有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利用离婚的机会来释放他们的感情或债务。
3.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没有债务。这种离婚往往是由夫妻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或者过错一方要求离婚,过错一方知道债务但不承认债务,这使得法院很难进行鉴定。
4.一方认为是普通债务,而另一方认为是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当借款人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而拒绝承认其为共同债务时,通常就是这种情况。
5.一方或双方编造债务。虚假债权人大多是参与欺诈的当事人的近亲。目的是使法院无法进行交叉质证和鉴定,从而抵消另一方的财产份额。
6.一方将因个人违法行为或铺张浪费而产生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这种借款人往往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明知对方的诉讼能力较弱,又没有证据证明这是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从而达到占有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目的。
除了上述诉讼的复杂目的之外,离婚债务的证明也是不同的:借款文件如借据、借据和借款合同都被用作书证;申请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提交书面证言的;提交债权债务公证书;有的向基层组织提交债权债务证明,其中不乏虚假证据,严重阻碍了法官的认证,增加了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