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婚内出轨起诉离婚怎么办

婚姻如穿鞋,合适与否只有亲身体会才知道。在现实生活中,鞋和脚不合适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感觉不舒服了,不能削足适履,又无法改变鞋子,那么就只有及时脱鞋。所以,离婚虽不是什么值得炫耀的事情,但也绝对不是什么不可言说的事。如果婚姻需要技术,那么离婚就需要算术。上海李梅就经历了一场公正的“算术”。

2011年,李梅与薛凡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价值275万元的住房,薛凡出资215万元,李梅出资30万元,剩余贷款30万元由薛凡付清。次年,两人的儿子出生,李梅喜不自胜以为能过上幸福平静的日子。可惜现实都不是童话,婚后,薛凡因升职被派驻外地,很快与一个名叫吴燕的女人开始了婚外恋。2013年5月,两人开始同居。此后薛凡一直背着妻子与吴燕住在一起,只在周末回家。

后来,薛凡另觅新欢,向吴燕提出分手。气愤的吴燕找到李梅,给她展示两人在一起的确凿证据,并鼓动李梅一起去控告薛凡犯有重婚罪。李梅这才知道,丈夫背着她同别的女人已经生活了三年半之久。然而李梅想到年幼的儿子还奉劝吴燕作罢,但这件事导致夫妻关系急剧恶化。

薛凡是否涉嫌重婚罪?

重婚罪是一种刑事犯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生活中常见的姘居、通奸、婚外恋、包养等都不会构成重婚罪,一般属于道德调整范畴。具体到本案中,薛凡与吴燕的长时间的同居行为,符合重婚罪的犯罪形式之一: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所以薛凡已经涉嫌触犯了重婚罪。但由于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本案中吴燕才会鼓动李梅一起去主动控告薛凡。

2017年5月起,薛凡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梅离婚。李梅第二次也同意与丈夫离婚,但双方在共同房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上产生了分歧。一审法院根据市场评估房产价值是750万元,综合房屋来源、共有状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等,酌情确定薛凡对房产享有55%份额(412.5万元),李梅享有45%份额(337.5万元),并以李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薛凡为过错方为由,驳回了她要求薛凡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李梅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李梅是否可以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到本案中,薛凡已经涉嫌重婚,属于过错方。李梅作为无过错方,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有资格提出损害赔偿,并且薛凡应当对李梅的精神损害作出赔偿。

二审中,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应认定薛凡是过错方,无过错方李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结合具体情节,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再次,对于夫妻共同房产,虽然薛凡的出资比例明显大于李梅,但由于薛凡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也因他对家庭和幼子尽到的责任明显小于李梅,故确定对房产的分割比例按照原审确定的房价由李梅享有60%份额(450万元)、薛凡享有40%份额(300万元)。

为什么李梅可以多分房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具体到本案中,付出较多义务的李梅,可向薛凡要求补偿。法院在依法分割财产时遵循了给予补偿的原则,公平保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照顾家庭投入较多一方的利益。

家庭作为社会细胞最基本的组成方式,由于少数人对婚姻道德观念的淡薄,婚姻越来越多的被遭受侵害。虽然我国的婚姻法已经对弱者地位给予了应有的倾斜性照顾,但是,在部分弱势群体遭受侵害的时候视野只局限于一个道德层面。

希望受害者能主动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制裁,掌握证据,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尊严及合法权益。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北京海淀区的协议离婚程序是什么?
  • 北京离婚律师咨询:离婚协议书债务部分怎么约定?
  • 对方出轨诉讼离婚财产怎么分?离婚时能让出轨一方净身出户吗?
  • 北京起诉离婚法院如何分配夫妻财产?父母赠与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 男方的婚前债务离婚时女方需要承担吗?北京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