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常有人认为只要对方有了婚外情就可以要求赔偿,因为婚外情必定造成配偶精神上的伤害,离婚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理所当然。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法律方面的分析如下,供你参考使用。至于协议离婚时如何确定数额,纯属你们双方自愿。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依据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配偶权的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给受害人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予赔偿经济损失,譬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在离婚诉讼中,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是肯定的,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
重点是:
出轨并不一定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有出轨的行为达到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才可以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同居的解释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该关于同居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外遇”、“一夜情”等均不能称之为“同居”,因为其缺乏同居“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特征。
二、赔偿的标准
关于离婚过错方赔偿标准,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离婚过错方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离婚物质损害赔偿自然坚持“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司法原则;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则应当参考离婚过错方的过错情节、过错程度、支付能力,及对无过错造成的实际伤害后果等因素,由法官在离婚过错赔偿诉讼中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给你个案例,供你参考:
希望上述回答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