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出轨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吗

一、《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依据合同或《合同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只能择一适用。

《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只能择一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旅游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行为可能会给旅游者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心理、精神的不愉快,但未造成旅游者精神痛苦,不具备《民法通则》的精神损害适用条件。因此旅游合同纠纷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但是,如果旅游合同中对违约行为有明确的精神赔偿约定的,旅游者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旅游者基于违约之诉提起精神赔偿主张时,人民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这是不支持其主张的前提。在旅游者充分了解其诉讼请求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之后,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人民法院方可不予支持,而不能简单一驳了之。

四、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益的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进一步做了规定: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犯公民的人格可能产生物质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受害人心理创伤和精神的痛苦)。因此,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多限于: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自然人因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属关系或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侮辱诽谤侵害死者名誉、损坏尸体等遭受损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以及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益严重情节严重之情形。故,离婚诉讼中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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