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圈出轨导致离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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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说还休

花花世界金融圈,花边新闻层出不穷,婚内出轨也并非新鲜事。搜索“金融圈出轨”相关文章,相关搜索高达“495,000个”,相关搜索结果,仅看标题,就足以让人目瞪口呆、瞠目结舌,揉揉眼睛,再三确认自己是不是搜索的“娱乐圈”。

对于这一行的绯闻之多、之甚,常常让很多勤于工作、洁身自好的金融民工在面对亲朋好友的调侃时哭笑不得。

作为专业公众号和专业人士,本人和本文不屑于八卦风花雪月,只针对“婚内出轨致离婚的财产分割,过错方是否只能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司法实践和理论做相关探讨。

一、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笔者通过关键词搜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了最近三年部分涉及“婚内出轨”离婚诉讼案件的裁判案例,从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出轨导致的离婚案件,过错方是否少分财产”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一种情况:即便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法院依旧裁判男女双方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最多仅支持过无错方损害赔偿的主张。

例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884号】

本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某主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性格粗暴,且在婚内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又与他人共同生育子女,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应当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由其取得80%的份额。一审法院在审理后,判决认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甘某虽主张吴某违反忠实义务,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吴某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上述过错,且甘某所主张的该项过错亦不属于法定的应当少分财产之情形,故甘某据此要求其应按80%的份额分得共同财产,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二审法院也认为“甘某主张吴某违反夫妻之间忠实义务,要求吴某少分财产。但甘某对此主张未能充分举证证实,故本院对甘某该主张不予采信。”

例2: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4916号】

本案中,原告牛X发现被告温X1与第三方异性长期存在不正当关系,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对此行为不加悔改,被告多次带该异性旅游,并多次将该异性带至家中,而且要求婚生女温×2叫该异性为妈妈,2016年3月31日,原告发现被告与该异性在外开房,遂报警。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遭受极大的身心痛苦,己严重伤害原告的感情,致使双方无法继续生活,现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应该说,本案中的出轨事实是较为严重的,但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关于牛×提出要求不分或少分给温×1财产,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该惩罚措施并不因构成过错所致。对于婚姻中的过错方,对方可主张损害赔偿。”

从判决书可以看出,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少分和不分”需要有法定情形(《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而“婚内出轨”并不属于前述法定情形。

第二种情况:一方存在过错,给无过错方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在分割财产时,人民法院在确定分割比例时会有所倾斜。

例: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1745号

本案中被告婚后产生婚外情多年,经过原告多次劝说无效,被告曾多次书写保证书,详细地阐述了其婚外情以及自愿处分财产归原告自己所有的情况。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过错方,对于婚姻极不负责任,严重地损害了原告及家人的感情,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对杨某(原告)主张的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而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判归其所有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因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情,有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少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以郑某40%与杨某60%的比例进行分割。”

二、损害赔偿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与“婚内出轨”最为相似的就是其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了,但是其实二者有较大的区别: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至少包括以下几个特征:(1)同居者中至少一方是有配偶的,另一方是否有配偶不影响同居关系成立,即另一方可以是婚外单身异性,也可以是有配偶的异性;(2)同居期间不以夫妻名义对外活动(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对外活动”,那就是“重婚”了);(3)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而“出轨”更多是配偶一方偶尔地或经常地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没有构成“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这一要件。

所以笔者上述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1745号案中,法院判决认为的“有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少分”,其实并不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损害赔偿”,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2号)提出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实践中,对于过错方的赔偿金额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其对自身过错行为的认识程度、无过错一方精神上的受伤害程度及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等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从笔者搜集的案例来看,损害赔偿金融的范围从几千到十万不等。

诚如很多判决书所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好和睦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出轨,图的是一时之快,毁的是一家人的天伦之乐。身处物欲横流的金融圈,应该时刻提醒自己多读书、多运动、多阅读投行小兵的文章,洁身自好,努力营造健康向善的家庭氛围。

附加: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2号)首次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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