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陷入误区,认为一方出轨,就可以让出轨方净身出户,其实并不是这样。
这里的“出轨”,从法律上来说,是指一方违反了《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忠诚协议,表现形式为——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根据不同的形式,出轨行为可以分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夜情、嫖娼等行为。
需要明确一点,出轨行为不一定导致出轨方在离婚财产上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总原则是均等分割,同时兼顾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一方。而出轨证据只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依据。
那么对于无过错方来说,不能多分,那有其他什么规定吗?
对于无过错方,虽然没有多分的规定,但是如果有出现以下4种情形导致离婚,那么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那么是否有规定夫妻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呢?
有,但是和是否出轨无关。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在婚姻期间有忠诚协议有用吗?
通常我们所说的“忠诚协议”,主要是夫妻之间缔结的对家庭的承诺、离婚条件、子女抚养教育、离婚财产处理等方面进行的约定。但是真正事情闹到法院了,这些约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还真不好说。
如果忠诚协议的条款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约定的数额具体并且具有可执行性,那么原则上有效,否则就极有可能被法官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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