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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条件没有改变。一方可以声称改变抚养孩子的关系吗?

离婚后,抚养条件没有改变。一方可以声称改变抚养孩子的关系吗?

婚后,和育有一子,名许。当孩子只有两个月大时,杜丽丽和徐强同意离婚。他们同意许由父亲抚养,而每月支付赡养费。

离婚几个月后,杜丽丽起诉法院要求改变监护权关系。她说,离婚后,把小许安置在门头沟亲戚家照顾他。此外,徐强忙于他的工作,很长一段时间只去看孩子一次。她没有履行对孩子应尽的义务,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和身体伤害。

离婚时,杜丽丽病了,不适合抚养孩子。现在她已经康复了。为了给孩子一个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她请求法院命令许由抚养。然而,徐强认为,当杜丽丽和徐强离婚时,他们已经达成协议,孩子将由徐强抚养,要求改变杜丽丽的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双方都应该遵守它。目前,杜丽丽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法律理由反对继续支持徐强的儿童。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杜丽丽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主张,并驳回了杜丽丽的主张。

杜丽丽再次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上诉时正在哺乳。许萧蔷才八个月大。和母亲一起长大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双方的经济收入和住房条件相当。徐强经常出差,没有固定的时间照顾孩子。他把孩子留给门头沟的非直系亲属,没有履行监护人的义务。另一个细节是:徐强在一审时说他可以改变孩子的监护权,但拒绝支付赡养费。杜丽丽在离婚时也提到了一件事,即离婚协议是由于家庭暴力和产后抑郁症。杜丽丽只同意许由抚养,前提是答应由母亲自己抚养孩子。现在杜丽丽已经康复,所以他请求改变监护权。

后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最终的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即驳回变更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儿童抚养是基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综合确定的。

在本案中,当和同意离婚时,他们约定徐的孩子将由抚养。本协议符合法律,双方都应遵守。

目前,杜丽丽主张改变抚养子女的关系,因为结婚时间很短,而杜丽丽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抚养条件与离婚相比发生了显著变化。两人离婚后,许与父亲住在一起。改变赡养关系不利于徐生活的稳定。由于杜丽丽无法证明有法律理由反对继续支持徐强儿童,杜丽丽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接连驳回了她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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