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抚养离婚的孩子

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一般原则是根据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维护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妥善解决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例如,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普通法院将尊重该协议,除非双方同意由父母抚养子女严重损害子女的正常生活。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由哺乳母亲抚养。因抚养纠纷,双方不能就哺乳后的子女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情况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如何界定“双方的具体情况”应结合每个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而仔细的考虑,但总的原则是,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并做出有利于子女教育和健康成长的判断。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两岁以下的儿童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亲可以与父亲同住: (一)子女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长期不能治愈的,不宜与父母同住;(2)如果父母要求子女与他或她一起生活,而他或她有条件抚养他或她,但没有履行抚养他或她的义务;(3)出于其他原因,儿童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第三,根据《意见》第3条:“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父母双方都要求与他们一起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一)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随着儿童生存时间的延长,生活环境的变化明显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三)没有其他子女,且对方有其他子女的;(四)有利于儿童随生命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不适合与儿童共同生活的情形的。”

最后,根据《意见》第4条和第5条,“父亲和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一起生活,但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而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他们的孙子女,他们可以被视为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在一起的优先条件。如果父母双方就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其父亲或母亲发生争议,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总之,抚养孩子的问题应该根据他们的三个年龄阶段区别对待,概括如下:

首先,如果孩子在离婚时不到两岁,法律规定孩子在离婚后通常与母亲生活在一起,考虑到孩子更小,需要母亲更多的照顾,有些孩子可能仍在哺乳。但是,如果母亲有特殊原因,那些不能或不愿抚养孩子的人可以和父亲生活在一起。特殊原因主要指:母亲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母亲具备抚养条件,但不履行抚养义务。

2.当儿童超过两岁但不满十岁时,法院应平等地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孩子生活的哪一面更有利于他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如果一个孩子和父母中的一方相处的时间更长,并且对那一方有更多的感情,那么这个孩子应该和那一方生活在一起。孩子们和他们的祖父母住在一起很长时间或者和他们有很深的感情,这也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是否和父母住在一起的理由。如果一方遭受inf

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在处理子女与谁生活在一起的问题时,应考虑子女的个人意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可以选择和谁一起生活。法院通常只在父母争夺监护权并且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的个人意见。

第四,特别补充的是,抚养孩子的关系可以改变。儿童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期间双方谈判或判决所依据的实际情况可能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巨大的变化。因此,法律允许离婚夫妇通过协议或诉讼改变与子女的关系,以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非扶养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非扶养方应当另行提起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起变更扶养关系的诉讼: (一)原扶养人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不能继续扶养子女的;(二)原寄养方不履行寄养义务或者虐待儿童,或者与儿童共同生活对儿童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生活在一起,且对方有能力抚养他;(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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