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孩子的一般判决是什么?

如无固定收入,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护理费金额。

在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8.儿童保育费用应定期支付,如果条件允许,一次性支付。

9.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他的财产可以用来抵消儿童保育费。

10.父母双方可能同意他们的孩子和他们中的一个住在一起,并且抚养方将承担所有的儿童保育费用。但是,如果经核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子女所需的费用,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则不予允许。

11.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孩子满18岁。

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支付抚养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父母有能力支付的,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仍在学校学习;

(3)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36条离婚和子女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应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他们是否由父母直接抚养。离婚后,父母仍然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他们的孩子。离婚后,哺乳期间抚养孩子的原则是跟随哺乳母亲。因抚养纠纷,双方不能就哺乳后的子女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37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如果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1.监护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决定子女抚养的基本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维护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两岁以下儿童: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3)出于其他原因,儿童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2.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他们的孩子将与父母一起生活不到两周,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则可以给予许可。"

2至10岁的儿童:

第《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号法第3条规定:"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父母双方都要求与他们一起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一)因其他原因已经绝育或者丧失生育能力的;

(2)随着儿童生存时间的延长,生活环境的变化明显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三)没有其他子女,且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的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他们的孩子和他们住在一起。然而,如果孩子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而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他们的孩子照顾他们的孙辈,他们可以被认为是他们的孩子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优先条件。"

10岁以上的儿童:

第《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号法第5条规定:“如果父母之间就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父亲或母亲发生10岁以上的争议,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允许父母轮流抚养子女。

2.关于赡养费。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7条:“离婚后,一方应为另一方抚养的子女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

第7条规定:“儿童保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如有固定收入,护理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照料费用的儿童比例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北京律师所团队律师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