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是什么

核心内容:监护权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如何办理监护权变更手续? 如何更改监护权? 子女抚养问题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而变更抚养关系的纠纷事件逐年增加。 详细介绍监护权变更的法律知识。

一.变更监护权的法定条件

在离婚后的任何时候,如果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出变更子女监护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监护权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

3 .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希望其有抚养能力的

4 .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 .根据以上规定,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

离婚后谁来抚养孩子,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考虑。 在此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变更监护权的方式

(一)协议变更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不一定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不利于孩子成长的问题,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协议。 总之,出现需要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情况时,父母可以先私下协商,通过交流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监护权。

(二)诉讼变更

夫妻走上离婚之路,往往是各种矛盾激化带来的最终结果。 因此,往往很难让离婚夫妇坐下来平静地谈事情,最终达成协议。 因此,如果抚养方出现各种问题,不适合抚养孩子,离婚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一样,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三.变更监护权的法定程序

第一,双方同意变更的抚养权,变更后对子女生活有利的,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进行变更。 办理此项公证时,双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 ) 2、子女户口簿、出生证明; (3)、拟定监护权变更协议草案。

第二种:变更子女监护权的,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变更: (一)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3)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一方希望其具有抚养能力的;4 )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逮捕、监禁或者长期不能出国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长大至有识别能力的,提出自行与另一方生活的,应当另行起诉。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要求与原离婚案件无关,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在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出现了新情况,应当另行起诉。

四.变更抚养关系原则

孩子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双方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父母实际情况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化。 法律规定父母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以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能够真实表达自己意愿的孩子的意见应当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 在处理变更监护权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尊重有识别能力的孩子的意愿,将父母离婚对孩子心灵造成的更大伤害降到最低。

具体而言,在变更监护权纠纷的处理中,应当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正确处理监护权归属问题。

首先,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 纠纷案件涉及的儿童多为中小学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大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在阅读和生活上的支出会越来越大,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忽视养育者的经济条件对孩子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 如果双方养育条件相同,要考虑孩子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权衡利弊,避免监护权变更对孩子学习和生活的巨大影响和冲击。 其次,要认真考察受抚养人的生活习惯是否健康正常。 中小学时期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时期,也是其世界观形成的最重要时期。 养育者生活习惯的好坏对孩子有潜在的示范和引导作用,直接影响孩子能否健康成长和未来人生道路的选择。 因此,在处理监护权纠纷时,监护人或者同居家属有不良习惯的,应当坚持变更; 如果家庭生活习惯良好,即使经济条件稍差,在确定子女监护权归属时,也要优先考虑,要再次考察养育方是否有养育子女的强烈愿望。 在充分考虑双方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的同时,也要注意今后孩子监护权的一方是否真的有养育孩子健康成长的强烈愿望。 在现实生活中,与对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不是为了考虑孩子的成长,而是为了和对方打赌。 他们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后,很可能对孩子的教育漠不关心,变得自私自利。 对此,处理上要仔细调查,充分了解和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性格特征、养育能力、文化水平和子女关怀状况等。

(二)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儿童意愿的原则。

在抚养纠纷变更案件中,变更监护权的子女年满十周岁的,其监护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充分理解和尊重子女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意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愿意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抚养权子女愿意服从的一方当事人即使经济条件不如另一方,只要有一定的养育能力,能确保子女正常成长,就尽量考虑满足子女的意愿,从变更监护权中得到父母更好、更满意的照顾和照顾,使子女离婚成为子女的心理抚养费不足的部分,另一方可以用合理的金额支付。

五.关于监护权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中监护权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寡和期限长短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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