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司法解释是什么意思

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成为重要问题。 如何获得孩子的监护权,什么样的相关法律机制能解决大家的疑惑? 子女抚养司法解释是指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子女抚养权确定的法律依据和子女抚养权变更的依据。

一.子女监护权确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与哺乳期的母亲共同抚养。 哺乳期后的孩子,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第1条规定:

2周岁以下的儿童,一般随父母生活。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一)患有慢性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却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服从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的。 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寡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商定;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不履行父母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的,应当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并可以向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请求调解。 父母不承担抚养义务的,不能与未成年人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判决。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义务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 义务人不履行抚养费支付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例如,扣押应从义务人工资中支付的抚养费。

二、孩子的监护权可以变更吗

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 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变更。 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

一是双方协议发生变更,父母双方协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如果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许可。

二是一方要求变更,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3)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希望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且一方有抚养能力的

)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双方协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予以许可。 此外,离婚诉讼期间,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裁定暂时由一方抚养。

无论有多少矛盾,家长都非常关注孩子的监护权,只有正确利用法律的力量,才能运用法律手段合理地达到自己的目的,争取孩子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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