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子女抚养意见都有什么规定

关于养育孩子的问题,我们大家一定都很关心。 这个问题一般出现在离婚的案例中。 孩子的监护权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意见,我们在处理这件事上也基本按照最高院的意见处理。 那么,最高院孩子的养育意见是什么?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照月工资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该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工同酬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养费应定期支付,可有条件一次性支付。

第9条规定: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产交涉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按月支付,或按月打入子女抚养费专用账户,或探视子女时支付。 实际上,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因为这样就可以省去付钱的麻烦。 二是因为可以平分支付对方的房费。 但是否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对方当事人的态度。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责令一次性支付。

养育费不仅仅是生活费。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项。 所以离婚的时候,除了生活费之外,还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 )的范围内取得高比例。

三、相关抚养费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应当由另一方负担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寡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商定;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法院子女抚养意见内容最主要的应该是抚养权和抚养费的划分问题,抚养权问题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规定。 抚养费的问题我们国家最高院的意见是按每月工资的20-30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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