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
配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配偶一方要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有效。
当事人一方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有效。
[解释]本条中使用“推定”一词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
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未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未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先行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致使鉴定结论无法认定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的,应当对证据不能证明的事实承担法律后果该规定规定,既然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证据,则应当提供相关材料以完成举证责任。另一方既不认可另一方的证据,也不配合亲子鉴定的,应当承担证据不能证明的法律后果。
[问题1]如果孩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将如何处理?
答:这篇文章不包括儿童。只有丈夫或妻子可以提起这样的诉讼。
[问题2]如果配偶一方提起诉讼,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而成年子女拒绝接受亲子鉴定,将如何处理?
答:亲子鉴定不能被强迫或推定。
第7条: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只能视为给子女一方的礼物,该房地产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该房地产可被视为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解读]本文的背景是:现阶段房价居高不下,孩子靠自己的能力买不起房子,父母用自己所有的积蓄给孩子买房子,而80后的孩子对自己的感情和婚姻不太在意,闪婚现象更为频繁。因此,对解释(ii) 《婚姻法》第22条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维护缴费父母的利益。
注:本条规定的“出资”是指母公司的独资投资。
婚后,如果父母只为子女支付首付款,而夫妻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考虑首付款的增值,首付款一方的子女应获得所有权。
如果妇女在离婚后生活困难,她可以请求经济帮助,并在判断其他财产时照顾妇女及其子女的权益。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出资份额无法证明的,按照共有确定。
第十条内容: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向银行借款,婚后用其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应按照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
离婚时,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首付款应判给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登记产权的一方应根据照顾妇女及其子女权益的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如果满足前四个条件,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产权应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离婚时房价下跌,产权一方应赔偿另一方至少一半的贷款还款。
第14条规定:
一方违反双方就离婚登记财产分割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协议达成的协议,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该条规定了财产分割协议的适用条件:离婚应由法院登记或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协议应视为无效,共同财产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问题]如果财产分割协议规定“如果协议未能离婚,协议将留在侯晓”,那么离婚时协议的效力将如何确定?
回答:个人观点:夫妻双方的真实意图应该得到尊重,协议应该被认为是有效的和可执行的。
《婚姻法》说明(2)第9条规定了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的确定(离婚已登记并取得离婚证书)。在这种情况下,有一年的预定期限和两年的诉讼时效。
第18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仍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依法分割财产。
[解释]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即满足离婚的基本要求,体现婚姻自由。对于诉讼离婚,如果当事人只提起离婚诉讼,而不涉及财产,或者只涉及部分财产,根据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受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只审理当事人提起的部分诉讼。或者当事人因抚养子女或者其他原因自愿保留部分共有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干预。因此,一方当事人以离婚后未清偿的共同财产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作为新的事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