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婚姻法解释的全文是什么?

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新婚姻法的解释也相继颁布。对新婚姻法有多种解释。随着相关起草人员的加紧编制,最终解释也告一段落。因此,这里的小汇编会给你一个2018年新婚姻法全文的解释,可以作为参考。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式,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已婚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的诉讼。如果案件已经受理,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时开始。

第五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按事实结婚。

(2)1994年2月1日以后,民政部宣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如果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基本条件,人民法院应通知他们在受理案件前重新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

第六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配偶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已登记婚姻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方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的近亲。

(三)以禁止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一方的近亲属。

(4)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为由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是与病人生活在一起的近亲。

第八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在法定婚姻无效解除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一旦对婚姻的有效性做出判断,它将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和子女分割的抚养可以和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对财产和子女分割的判决不服的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直至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没收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送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共同所有。但是,除非有证据表明它属于其中一方。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有平等权利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如果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被处置,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2)丈夫或妻子应就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而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它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第18条《婚姻法》第19条提到的"如果第三方知道协议",配偶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9条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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