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被他的前妻以不履行离婚协议起诉妻子抚养

南宁市永宁区的一对夫妇同意离婚,他们同意男方在3年内分期支付女方5万元。然而,当男子拒绝履行离婚协议时,女子将男子告上法庭。然而,该男子要求该女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最近,永宁区人民法院巧妙地调解了纠纷。

永宁区的梁女士和秦先生婚后生了一个男孩,名叫小秦。由于感情破裂等原因,双方于2007年8月8日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除了小芹的抚养问题外,离婚协议还规定了双方2006年以秦父亲的名义共同出资11万元购买的单位集资建房的分割。本协议约定由秦先生和萧琴先生共同拥有集资建房的产权,梁女士同意放弃或转让萧琴的产权。梁女士放弃了集资建房的产权,秦先生支付了5万元作为补偿。福琴还同意了双方以他的名义签订的房屋产权分割协议。根据协议,秦先生将在3年内分期支付房款5万元,逾期按银行利率的3倍计算利息。然而,自双方签署协议以来,梁女士多次催促,但秦先生没有支付任何款项。

今年8月,梁女士向永宁区人民法院起诉秦先生,要求秦先生支付5万元的房款。

永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秦牧(秦牧先生的代理人)辩称,离婚协议书确实是秦牧先生签署的,但离婚协议书约定秦牧先生应负担抚养和抚养一半的费用,但在离婚后,梁女士没有支付任何抚养费用。2007年至2009年,肖琴抚养的费用共计3万元,梁女士也应承担1.5万元,从5万元中扣除。

由于抚养费纠纷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为了便于纠纷的解决,秦先生向法院申请一并调解抚养费纠纷。在主持法官向双方解释了利息后,梁女士同意用其应承担的抚养费用1.5万元抵付秦先生应支付的5万元赔偿金,秦先生将余款3万多元支付给梁女士。结果,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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