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婚姻法中的彩礼条款是什么?

婚姻是一种美丽而快乐的活动,聘礼是中国传统遗留下来的习俗。它因地而异。然而,近年来,过高的彩礼价格使许多家庭无力负担,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国家司法机构对此进行管理,并发布相关法规来限制彩礼。2017年新婚姻法中的彩礼规定是什么?以下是相关内容的详细描述。

首先,什么是彩礼

聘礼是旧中国的婚礼程序之一,也被称为聘礼、嫁妆等。自古以来,在我国缔结婚姻时,在最初达成婚姻协议时,男子会给女子彩礼和嫁妆。这种嫁妆和嫁妆通常被称为“彩礼”。周朝是礼仪的集大成者。那时,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逐渐形成。《仪礼》有详细的规定。整套仪式被合并成“六礼”。建立于西周并为历代所继承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源头。“六礼”的意思是:接受礼物,询问姓名,纳吉,接受邀请,请求邀请,并亲自问候。六礼中的“纳税”就是给员工钱,相当于现在所说的“聘礼”。这种婚姻形式一直持续到中华民国。

第二,我国法律对彩礼有什么规定

“彩礼”的表述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界定为“婚姻财产纠纷”。婚前支付彩礼[1]在我国仍然相当流行,并已形成一种当地习俗。

这种婚姻形式一直延续到中华民国,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经有废除嫁妆、嫁妆和嫁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年和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没有规定婚约和嫁妆,并且都规定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通过婚姻获得财产。然而,在我国许多地方,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订婚仍然是结婚的一个先决程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也越来越多,从金银珠宝到数万元现金、汽车和住房。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彩礼的处置往往会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2004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号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一条件的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已经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如何处理彩礼纠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号法律第10条还规定了返还离婚彩礼的条件,第(3)项规定,“如果婚前支付给付款人造成生活困难”,是返还彩礼的条件。那么你如何理解“生活中的困难”?《解释(一)》第27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做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42条中提到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期间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中的困难”应该指绝对的困难,而不是相对的困难。《解释(二)》第10条对“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与上述解释一致。也就是说,所谓的绝对困难是一个真正的困难,因为在支付了彩礼之后,她不可能独自维持这个地方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财产损失

2.男女同居一年以上不满两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彩礼总额的30%;一年内同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金额一般不超过聘金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金额一般不超过聘金总额的70%。如果同居关系因支付彩礼的一方的原因而解除,并且妇女在共同生活期间怀孕或流产,则金额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减少5%至20%。

如果你要嫁妆钱、珠宝钱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妨碍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要财产。”禁止通过婚姻索要财产。

从以上可以看出,2017年新婚姻法规定的彩礼在彩礼金额、彩礼形式、彩礼返还等方面都有所限制,以确保男方能够顺利完成彩礼,避免出现高额彩礼,使婚姻不再过于金钱化。当然,婚姻本身是建立在爱情而不是金钱的基础上的,彩礼只会增加节日气氛和双方的相互尊重,而不是一种比较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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