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规定的理解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对本司法解释作如下逐条解释: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理解]

本条的司法解释包括以下含义:

首先,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来看,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其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如果一方以离婚诉讼或其他民事诉讼中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缺陷为由否认婚姻关系的存在,首先要解决的是婚姻登记的有效性,这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的范围。

第三,本着为人民伸张正义的宗旨,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1)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律后果不同于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前者导致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获得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对有缺陷的婚姻登记所涉各方的补救办法应该是启动行政程序。(3)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取消婚姻没有时间限制,除非取消婚姻后的取消情况。但是,如果您选择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注意《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的期限和《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的期限。[审判实践]

婚姻登记瑕疵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后果也不同。本文根据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案例,对如何分类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1.一方反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的有效性,理由是离婚诉讼中的婚姻登记程序有缺陷,认为他们之间没有夫妻关系。这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期间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果一方对配偶的身份有异议,首先要解决的是婚姻登记的有效性,这涉及到民政部门。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来看,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可以报请民政部门解决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办理婚姻登记的鉴定和处理:

一方或双方没有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他人甚至冒名顶替者代理,这可分为两种情况。

(1)当事人不反对婚姻登记,知道其他人代表他们行事。虽然他们没有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他们确实有举行公开婚礼、居住等行为

法律规定不能代表婚姻,并要求双方亲自处理。其目的是确保双方完全愿意建立夫妻关系。这是婚姻的基本特征。然而,法律并未规定有关各方缔结的婚姻无效,除非他们亲自到场登记结婚。换句话说,即使双方都亲自到场申请婚姻登记,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婚姻登记部门也会拒绝申请婚姻登记。因此,只要双方都被认定愿意结婚,并且完成了结婚的正式要求,他们婚姻登记中的缺陷就不足以影响婚姻的有效性。

(2)如果一方不同意结婚,另一方将以冒名顶替者的身份与另一方进行婚姻登记。

以他人的名义进行婚姻登记不仅严重违反了婚姻程序,也违反了双方的结婚意愿。冒名顶替的一方要求吊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写明的主题与实际共同生活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一方借用另一方的身份证件登记结婚并不罕见。(一)结婚证载明的当事人对婚姻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注销婚姻登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如果实际生活在一起的双方要求离婚,法院应澄清双方,并告知他们,由于婚姻登记中的缺陷,要求离婚的双方不符合结婚证中规定的主题,无法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坚持自己的主张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主张;(3)如果双方当事人改变主张,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问题抚养,法院可以依法继续审理。(注: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生活在一起,他们可以被视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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