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其他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自己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由此,你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第19条,那么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将适用,如果你丈夫在结婚前买了房子,它将是他的财产。因为根据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需要双方协议分割的财产只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第17条规定的财产。由此可见,法院的判决应该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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