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一、公民之间的贷款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贷款纠纷、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贷款纠纷均作为贷款案件受理。

二、因借入外币、新台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纠纷向法院起诉,应根据借款案件受理。

三、对于贷款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贷款案件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没有书面借据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受法院管辖。法院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贷款关系的存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宣布并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如果贷款关系明确,法院可以在审理案件后缺席判决。贷款关系无法确定的,应当中止诉讼。

在审判中,如果债务人逃跑,下落不明,贷款关系明确,他可能被缺席判决;如果事实难以确定,法院应下令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含利率)的四倍。超过这个限度,超额部分的利息将不受保护。

七、贷款人不得在本金利息中谋取高额利息。如果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如果利率超过第六条规定的限额,则超额利息不受保护。

八、借款人与贷款人是否存在约定利率的争议,无法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借款人与贷款人对约定利率有争议且无法证明的,可按本意见第六条计算利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收后不归还,贷款人要求催收后支付利息,可参照类似银行贷款的利率。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另一方违反真实意思表示形成贷款关系的,应视为无效。如果无效贷款关系是由债权人的行为造成的,只有本金会被返还;如果贷款关系的无效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按照银行的类似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11.如果贷方知道借方为非法活动借款,借贷关系将不受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和第164条的规定,可以对双方的非法借贷进行制裁。

十二、公民因借用外币、台币发生纠纷,贷款人要求以同一种货币还款的,可以允许。如果借款人没有同一种货币,可参考还款时当地外汇掉期价格,将其转换为人民币进行还款。如果贷款人要求偿还利息,利息可根据偿还时的外币存款利率中国银行计算。

因借用外汇凭证发生的争议,按上述原则处理。

十三、在贷款关系中,只起联系、介绍作用,不承担担保责任。有担保债务履行意思表示的,视为保证人并承担担保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借款

法院不应允许债务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申请新的担保人参与贷款纠纷的诉讼。

担保责任争议按《意见》(试行)第108、109、110条处理。

十七、审理贷款案件时,因贷款关系而产生的合法抵押关系应受到保护。如有争议,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试行)处理。

十八、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出售、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按照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是生产资料的,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取适当的方法,尽量减少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避免财产损失。

19.法院可以作出判决或调解,解决债务人一次偿还贷款有困难的贷款案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确定每次支付的金额。

20.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以债务人的劳务或其他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方式清偿债务的,应予以允许,并记录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偿还债务,并要求以其他财产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给予许可。双方可以约定一个价格,也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并根据判决金额将相应部分的财产交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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