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争议的房子属于被上诉人。
请求依法维持二审。
宁波市中级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相信本案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离婚并达成协议,这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
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双方订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律上可撤销的情形,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拒绝接受上诉。刘洋认为张家山105房的产权应该平均分配,或者房价的一半应该是4万元。马克上诉称,该房产的所有权不是由双方共有的,威洛无权参与购买马克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捐赠可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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