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1)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格,财产案件按以下比例累计支付:
1 .不超过1万元,每件支付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按2.5%缴纳;
3 .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按2%缴纳;
4 .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1.5%缴纳;
5 .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缴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支付0.9%;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支付0.8%;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7%缴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2)非财产案件标准
1.每宗离婚案件应支付50元至300元不等。财产分割涉及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得单独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2.侵犯名称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的,每起案件赔偿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予单独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3.其他非财产性案件应支付50元至100元。
(3)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如无争议金额或价格,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格应当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五)行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每件商标、专利和海事行政案件支付100元;
2.每件其他行政案件应支付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支付标准。如果案情复杂或有疑问,建议您致电律师进行详细分析,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以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