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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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离婚房产纠纷律师有哪些法律困惑?

1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 《 婚姻法 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造成 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财产 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面协议分别所有的除外。《 物权法 》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双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即离婚时),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当然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出现本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时,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我国婚姻 财产分割 制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不用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也可以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弱势方权益的有力保护。 2 婚前房产 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 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对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关系及孳息的取得原则,自然孳息采用所有权主义及用益物权主义,法定孳息采用协商及交易习惯原则。婚前房产是夫妻一方个人的重要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 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3承诺赠与对方房产,赠与方能否反悔?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 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现实生活中,恋爱中的男女为了取悦恋人,许诺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对方,而随着感情破裂而反悔,赠与方能否撤销赠与?《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赠与合同 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情况下, 房屋赠与 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更登记,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内赠与,由于夫妻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司法解释将条件设定为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这在实践中应予以注意。 4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我们国家,儿女 结婚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结婚房非常普遍,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财产,有的父母倾其大半辈子积蓄为子女购买了一套房子。按以前的规定,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不管是谁出的钱,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些年来离婚率呈上升趋势,父母倾其所有给子女买的房,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 购房 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对出资一方的父母来说很不公平。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即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5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怎样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 遗嘱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房子由于其巨大的经济价值,男女结婚时考虑有无房产?结婚后房子在谁的名下?离婚时房产怎样分割?已成为男女双方及家庭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将房产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符合社会常理,也能够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6 按揭贷款 购房,离婚时房产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个焦点问题,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 房屋产权证 书取得的时间作为标准,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 购房合同 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7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现实社会中,结婚前一方 贷款买房 ,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一般情况下,是男方提供住房,女方陪送嫁妆。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若干年后一旦离婚,共同使用的嫁妆可能损耗了,但房产作为家里最值钱的部分可能增值。如果对此不予考虑,对婚后参与还贷的房产增值部分不做分割,则显示公平。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在 离婚财产分割 时,应当考虑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两人先商量房子的归属,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根据上述原则裁决。考虑房产增值利益,由 房屋产权人 给予配偶一定的补偿,是婚姻法解释(三)的一大亮点,从一定程度上说明老公老婆都是“房东”,更加公平。 8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单方出卖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对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就无法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9夫妻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的房改房,离婚时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房改房是与一定的职工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主体才是取得房改房的适格主体,而该身份资格不能转移或变更。?有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人以有资格人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不可能算作是购房款而成为产权人,所以只能作为对于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的债权处理。 10以 协议离婚 为条件的房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 离婚诉讼 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男女双方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 离婚登记 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 债务承担 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δ到 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 离婚协议 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张印富 律师 认为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 离婚手续 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 离婚条件 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没有专业的 法律知识 ,所以上海杨浦离婚房产纠纷律师的法律问题会常常让我们感到苦恼, 诉讼 汇总也会遇到各种的麻烦,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协助下我们谈判会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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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海 虹口区 离婚财产分割 纠纷 律师收费标准 是什么? 上海虹口区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 代理 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 律师 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4、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5、 律师函 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6、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二、民事案件的收费 民事案件 1、 一审 阶段(争议标的计算比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2、 二审 阶段 (1)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 申诉 )阶段 (1)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仲裁案件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5、执行案件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 诉讼 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三、刑事案件的收费 1、一审阶段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3)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4)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 (5)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二审阶段 (1)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由于各种 离婚诉讼 的具体案情不同,比如争议财产数额大小、争议案件事实难易等问题离婚 财产分割律师 费用也会根据案情的难易程度而增减,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再审(申诉)阶段 (1)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通常 财产分割 的纠纷涉及的内容非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很繁琐,很多人选择由专业的律师代理。通常收费是没有具体的定价的,除了最低的代理费两万元之外,律师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主观的费用判断,争取以最优惠的价格达到当事人最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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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高端涉外法律人才根本不足以应付日益紧缺的需求,至少需要5倍于现在的人才规模才能缓解紧缺的现状。我国的律师从整体上讲,由于历史原因,专业程度还不高,尤其是涉外律师,既懂专业又懂外语的“双科”律师更是凤毛麟角,因此就目前现状,中国律师总体上还缺乏在国际舞台上竞争的基本功底。涉外律师的门槛比较高,需要掌握的技能高,如熟悉国内国际法律规则、通晓外语等。碰到这类问题,最好百度下问问专业人士,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团队,深圳的权淑莉律师团队,都是涉外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他们在涉外纠纷处理方面很有经验,算是国内比较专业的涉外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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