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假离婚财产纠纷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假离婚财产纠纷,以及假离婚法院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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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引发的纠纷法院受理吗

假离婚引发的纠纷法院会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假离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假离婚后财产纠纷在怎么进行处理

假离 婚后财产 纠纷在怎么进行处理 假 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躲避 债务 、满足 购房 条件等,双方协商对 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并办理假离婚的。我国 婚姻法 不承认假离婚,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因此,对于假离婚的,想要达到离婚的效果必须双方去民政部门办理 离婚登记 ,领取 离婚证 ,或者夫妻双方去 法院起诉离婚 (此种情况比较少见,因为是假离婚,夫妻双方对离婚、 财产分割 的意见是一致的,所以不会通过法院办理离婚)。因此,夫妻双方协商的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的,在法律上就视为真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在领取离婚证时已经生效。除非在订立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发现之次日起一年内可以重新申请财产分割,否则 离婚协议 对财产分割的协议是不能要求重新分割的。 在现实生活中,假 离婚财产纠纷 怎么办存在两种情况: 1、 办理假离婚后,夫妻双方未 同居 的。 此种情况下,发生财产纠纷的处理方式就比较简单。首先,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的,离婚协议生效后财产是无法请求重新分割的。 2、 办理假离婚后,夫妻双方依旧生活在一起,同居的。 办理假离婚后,同上面的情况一下,夫妻双方协商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情形发生的,财产不能要求重新分割。但是,由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依旧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 同居关系 ,在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共同所得的财产分割时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说条件一样的情况下,平均分割。共同所得的财产是指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的财产。同居期间的 共同财产 如何分割,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 第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对于离婚后,协议的财产分割无权请求重新分割。 假离婚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出现,所以自己要积极的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假离婚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假离婚可能会导致自己的经济分配出现问题,所以自己在进行此类问题操作时,一定要事情进行协商合同的签订。

虚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假离婚的离婚协议效力认定)

编者按

根据民政部门数据,近年全国离婚率与离婚登记数量均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除了因为夫妻感情不和或家庭其他因素所导致的离婚外,不乏为逃避债务、避税减税、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申请廉租房、获取拆迁补偿等而产生的“假离婚”。所谓的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具备离婚能力,为达到非离婚不能达到的目的而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并秘密约定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身份行为”。本期案例对 “假离婚”前提下签署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对类案处理有一定借鉴价值,同时对蓄意通过“假离婚”手段以期达到目的的当事人予以警示,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假离婚”的离婚协议效力认定

----李某诉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虚假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的约定经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请求恢复婚姻关系,但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因双方意思表示虚伪而无效,当事人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李某和被告郭某于1990年结婚。2004年起原告开始领取低保。后因被告退休,原告不再具备领取低保的资格,因此二人协商假离婚,以便原告继续领取低保,并约定将双方婚后动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简称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

2009年2月,原告为申请廉租房,将系争房屋产权从双方名下变更登记为被告一人名下。2009年11月,被告因情感问题写下承诺书,承诺“系争房屋90%的产权归原告所有,并于2018年1月前向原告支付房款”。后因双方矛盾升级,被告搬离系争房屋至今。原告诉至法院,称双方系假离婚,请求对系争房屋进行析产,将90%产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郭某辩称,双方是自愿离婚,不是假离婚;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承诺书系赠与,现被告撤销对原告的赠与;离婚后,原告不肯搬离住所才一起居住一段时间,现被告已搬离系争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因动迁安置系争房屋一套。2005年9月起,原告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2006年8月,被告退休领取养老金。2006年8月21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系争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房屋产权”,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在系争房屋内。2009年2月,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一人名下。同年11月,原告向2008年-2009年期间,双方分别购买了人身保险,受益人均是对方,保险合同上分别以“丈夫”、“配偶”称呼对方。2010年2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一份,内容为:“今郭某(被告)因系争房屋作价90%归李某(原告)所有,在2018年1月前给李某房价90%归李某所有”。

另查明,原、被告他处均无房屋。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系争的民同路房屋现值为260万元。

审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 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原告原一直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2006年8月被告退休,开始领取养老金。在此情况下,按照当时的有关政策,原告作为被告的配偶就不再具备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第二、在离婚登记后,原、被告仍共同居住生活在系争房屋内长达数年。在此期间,被告作为投保人购买了两份人身保险,分别将原告作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投保书中载明两者的关系是“配偶”、“丈夫”,显然原、被告的关系尚好,被告对外仍以“夫妻”相称。第三、原告的经济条件不好,他处无房。离婚协议中将夫妻的重大资产房屋全部归被告一人所有,而无需被告补偿房屋折价款,将导致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原告无处居住,影响其基本生活,显然有悖常理。第四、在离婚登记后,原告于2009年2月将民同路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一人名下,2009年3月3日至派出所办理了户口簿上的离婚登记,2009年3月19日以原告名义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廉租房。而根据当时的政策,申请廉租房的条件之一即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根据原告作出上述举动的内容、时间节点的连贯性,结合当时政策的规定,其主张上述行为是为了达到申请廉租房的条件,从而达成能够获批廉租房的目的,符合客观情况和常理,本院予以采信。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目的是为了原告能够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虽然当时双方夫妻感情并非彻底破裂,但离婚涉及身份关系,原、被告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日即双方离婚之时,不能回转。在原告具有上述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廉租房目的的情况下,结合上述离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中的种种举动,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系争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的内容显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定无效。鉴于上述离婚协议中关于系争房屋的约定内容无效,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亦缺乏合法依据,当属无效。系争房屋仍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双方已经离婚,对系争房屋丧失了共有的基础,应依法予以分割,原、被告各享有50%房屋产权份额。考虑到房屋的来源、目前房屋由原告居住的情况,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为妥,具体的折价款根据原、被告一致确认的房屋现值予以确定。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民同路XXX弄XX号XXX室(系争房屋)房屋产权归原告李某所有;二、原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郭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30万元;三、被告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李某名下的手续。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评析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但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协商离婚的意思表示。当前,为了规避买房限购政策、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利益,不少夫妻采取了“假离婚”的方式。但是,本属于双方约定的“假离婚”,一旦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在法律意义上,双方就不具有婚姻关系。事后,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所涉的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引发思考。

(一)离婚协议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本案的原、被告于2009年8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该登记离婚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本院根据原、被告相关行为内容以及行为的时间节点,结合相关的政策规定,认定原告与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目的是为了原告能够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在离婚后申请廉租房,而非当时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系原、被告心中保留真实目的并通谋作假的假意行为。为了达到原告在“离婚”后得以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廉租房的目的,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特地约定“系争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民同路房屋的产权”;且夫妻的重大资产房屋全部归被告一人所有,而无需被告补偿房屋折价款,将导致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原告无处居住,影响其基本生活,显然有悖常理。该关于房产分割的协议内容亦当属原、被告同谋作假而为之。

(二)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故,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对于人身关系协议的效力认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可见,我国民法是禁止心中保留或通谋作假的。通过分析,本案当事人李根喜、郭芳美是为了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廉租房目的而办理的离婚手续。其办理离婚手续时,对于人身关系的解除是心中保留真实目的并通谋作假的。民法总则对于该种心中保留并同谋作假行为在身份行为中的效果如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心中保留并通谋作假,在身份行为中,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对于任何一方有“心中保留”的结婚或离婚行为,不论相对方是否知道,均不能撤销;对于通谋作假的婚姻,也不能简单认定为无效。因为身份行为重在身份事实和必要法律程式,应当采取表示主义。否则,就会影响公示的效力和婚姻的安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认为,通谋作假离婚有效,也体现了这一精神。故本案对于原、被告离婚予以确认。

2.关于财产关系协议的效力认定

基于认定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民同路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民同路房屋的产权”系为了达到原告达到在“离婚”后得以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廉租房的目的而特意为之,且分割方案会有悖常理,故该财产分割协议系原、被告通谋作假,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理论,以及《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上述财产关系协议当认定为无效。

(三)结语

当事人为了达到某些目的“假离婚”,对于“真”、“假”的判断要仔细审慎去分析离婚协议的签订背景、协议履行情况、后果处理等的一系列问题,尤其要结合当地当时的相关政策(如廉租房、领取低保条件、税收政策等)。本案判决准确认定了“假离婚”协议的效力,针对该协议约定所蕴含的法律和道德风险,探索“假离婚”协议分析的裁判路径,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积极的指导借鉴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案号及审判组织】

一审:(2018)沪0115民初61409号

一审合议庭成员:薛桂蓉 张惠芳 陶义才

二审:(2019)沪01民终6983号

二审合议庭成员:黄蓓、许洁、王刚

案例编写人:薛桂蓉 曹静

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财产怎么分

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财产怎么分

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财产怎么分,法律一直以来都是我们生活中很重要的事情,而且更多的人慢慢的被普及法律的相关知识,但是对于法律相关的知识他们还是了解得不够多,那么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财产怎么分?

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财产怎么分1

一、因为购房政策假离婚了,还是夫妻吗?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的,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即时产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法律认定离婚采取形式主义,只要双方领取了离婚证即为离婚,不论双方离婚原因和离婚后是否实际分居或分割财产。

二、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一方出轨法律上怎么认定?

上文说过,领取离婚证的男女在法律意义上已经不再具有夫妻关系,双方不再负担有忠诚义务,所以所说的“出轨”只是道德义务上的说法,法律不予认定出轨。

三、假离婚变真离婚,财产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假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办存在两种情况:

1、办理假离婚后,夫妻双方未同居的。

此种情况下,发生财产纠纷的处理方式就比较简单。首先,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的,离婚协议生效后财产是无法请求重新分割的。

2、办理假离婚后,夫妻双方依旧生活在一起,同居的。

办理假离婚后,同上面的情况一下,夫妻双方协商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情形发生的,财产不能要求重新分割。

但是,由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依旧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同居关系,在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共同所得的财产分割时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说条件一样的情况下,平均分割。共同所得的财产是指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的财产。

四、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双方财产如何认定?

依据夫妻关系自离婚时正式解除,离婚之后双方各自收入均属于个人财产,离婚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离婚登记时双方的约定或递交婚姻登记机关的财产分割协议书确定分割。

五、离婚后如何恢复婚姻关系?

《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依据规定,离婚后恢复婚姻关系的方法仅只能再次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完成,这也是我国对于身份关系认定形式主义的又一体现。

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财产怎么分2

一、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财产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律婚姻但未事实婚姻可以离婚吗

可以离婚,已经形成法律婚姻的,就必须通过离婚登记来解除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是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还存在,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财产怎么分3

一、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财产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无所谓真假,领了证就意味着离婚,法律上不可撤销。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据此,我们认为“自愿”才是离婚的生效要件,只要双方自愿同意结婚或离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婚姻登记即有效,而不问婚姻背后的真实意图。此外,《民法典》及相关行政法规只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和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情形,并没有赋予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虚假合意结婚或者离婚效力的权利。

假离婚会有什么影响?假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怎么办?

针对这个问题,首先确立的是,世界上并没假离婚,只需申请办理了真正的离婚手续,也是真实的离异,因此离婚财产当然是依照一切正常的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去解决。

所说的假离婚,只不过双方根据某一种缘故,商谈好先离婚后,因为超过某类目地以后再再婚。可是要知道的是,一旦申请办理了离婚手续,法律上是无论你离婚原因是什么的。无论你是因为真真正正想离婚的目地,也是出自于别的目地,只需申请办理了离婚手续,便是真离异,如果对方悔约,不想再再婚得话,你同样是没有办法的。因此离婚财产理应按照正常的的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去解决,只需是结婚后的资产都有权利规定切分,自然,双方能够再行商议承诺的以外。假离婚变真离异,资产难题的解决一样是依照最新婚姻法相关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处置,总体原则是夫妻共有财产平等切分。

最先,发生假离婚变为真离异,还要再去解决资产难题,肯定是假离婚时,资产并没有获得合理的解决,那样,这儿有一个时间问题特别注意的,便是你务必在离婚判决起效后或者领到离婚证书 之次日起一年内向型法院提出诉讼,规定切分并没有切分的夫妻共有财产。这一一年时间,在法律上叫除斥期间,不会受到时效性中断、终断、增加的法律法规,换句话说,无论你有什么情况产生耽误了,并没有在一年之内提出诉讼,那样,你再去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要求双方自愿离婚,准许离异,彼此务必到民政局。申请离婚。民政局行政机关查清彼此确实是自行并对儿女和资产难题已经有适度解决时,发送给离婚证书。因而,根据法律法规,彼此自愿离婚。在民政局申请离婚并领到离婚证书,归属于法律意义里的离异,既彼此消除夫妻关系,及时造成法律认可,彼此不在是法律意义里的夫妇,法律法规评定离异采用四风问题,只需彼此领取了离婚证书即是离异,不想睡觉双方离婚缘故和离婚之后是不是具体两地分居或分割财产。彼此资产怎样评定。根据夫妻感情自离婚时宣布消除。离婚之后彼此分别收益均归属于财产。离婚之前的,夫妻共有财产按照。离婚登记时彼此的承诺或提交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明确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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