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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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股权分割怎么确定管辖地

离 婚后财产 股权纠纷 管辖 地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在 离婚 案件涉及公司股权分割请求中,若有案外人第三人异议,法院一般不在离婚案件中受理当事人一方要求公司股权分割的 诉讼 请求。股权是在 结婚 之后取得的,按照 共同财产 处理。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后财产纠纷专属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后财产纠纷专属管辖是: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属于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权要怎么规定

离婚 后 房产纠纷 案件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分配不服的纠纷提起的 诉讼 ,不是独立的对 不动产权 属等的争议,审理此案仍然要适用《 民法典 》等相关规定,其诉因是因为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时的 离婚财产分割 事宜,其诉的本质仍是 离婚纠纷 的延续,所以在适用 管辖 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后财产纠纷股权管辖地是哪里

因离 婚后财产 纠纷提起的 诉讼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 离婚后财产分割 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 离婚 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共同财产 ,其诉的本质仍是 离婚纠纷 的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对 不动产权 属之争;所以仍然要适用《 婚姻法 》等相关规定,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为了不致离婚案件过于拖延,在离婚案件涉及公司股权分割请求中,若有案外人第三人异议,法院一般不在离婚案件中受理当事人一方要求公司股权分割的诉讼请求,导致在双方离婚时,股权并未进行分割,而是留待离婚后,一方再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解决。而且,实践中,对于争议标的不在国内的,往往裁定不予受理,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的现象。

离婚后分割财产,要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离婚引发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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