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纠纷民事判决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以及浦东法院离婚判决书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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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官司要打一年吗?

一、 离婚官司 的时限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理期限 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因此,通过 诉讼离婚 的案件审理时间如下: (1) 一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 二审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所以,一般来说, 离婚 案件一审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二、离婚官司的答辩方法 1、补足应提交的 证据 ,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 上海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 律师 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2、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 根据 民诉法 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 答辩状 ,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3、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法庭上见”.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三、 离婚诉讼 诉讼费 1、 离婚诉讼费标准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 财产分割 ,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离婚诉讼费 的负担 离婚诉讼费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 由双方分担,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每年法院接受的离婚官司都很多,因为各种各样的纠纷引起的离婚诉讼,一般要求在3个月或者6个月内审结。很多时候在离婚案件开庭前,法官首先会主持诉前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极有可能在1个月甚至更短的时间内解决 离婚纠纷 。

上海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一、上海起诉离婚流程怎么走?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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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婿和岳父起纠纷要离婚法院不准离,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在上海有一名男子,在结婚之后和岳父发生纠纷,两个人多次大打出手。男子觉得过不下去,决定起诉离婚让对方返还彩礼。最终结果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并且派人对两家人进行调解,希望他们能和好如初。

按照法律要求,判定两个人离婚的依据应该是感情破裂,现在男子与妻子之间,并没有任何矛盾,问题仅仅是女婿和岳父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判离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已经结婚一年左右,男子也要不回多少彩礼。

1、事情经过

一对恋人在结婚之后,为了感谢朋友和同事的帮助,决定邀请大家吃饭。在吃饭当天男子心想应该把父母接过来,于是自家父母到场。父亲看到亲家不在,立马又让孩子去接。本来是一件好事,可是岳父岳母觉得自己最后才来,非常没面子。在点菜的时候,又询问对方怎么给女儿过生日,可能是没听到,双方吵了起来,还大打出手。幸好警方调解,才将事情解决。

第二天男子打算带礼物去道歉,顺便接媳妇回家,结果没想到又和老丈人打了起来。回家后男子气不打一处来,加上母亲觉得当初结婚对方彩礼不让价,辛苦借钱才凑齐,索性希望他们离婚。就这样好好的一个家庭,直接走上了起诉离婚的路。

2、法院判定依据

在双方闹上法庭之后,法官判决不准离婚。其实这个依据很简单,那就是在这段婚姻里,男子和妻子没有任何矛盾,妻子也不同意离婚的想法,认为这只是丈夫和父亲之间的矛盾,不应该影响到他们两个。

而法官在开庭的时候,也安排了很多人进行调解,只是男子一直坚持,加上母亲在旁边迎合,到了晚上也没调解好。不过从法院的角度看,这种情况肯定是不准离婚的,哪怕60天后再起诉,也是一样的结果。

3、三个人的错

事情的起因,是男子的情商不够高,只知道邀请自己父母,却忽略了岳父岳母。而岳父本身也有错,明明已经登门道歉,却又得理不饶人,明显没有在乎女儿的感受。最后就是男子的母亲,本该从中进行调和,却一个劲劝儿子离婚,显然在她眼里退彩礼已经变成了最重要的事情。

如果母亲迟迟想不明白,岳父也不肯放下这件事,恐怕矛盾会一直闹下去。本来没有问题的小两口,到最后也会出现感情问题。

上海一对夫妻离婚,330万元房产男方仅得2.8万元,这个分法合理吗?

没有家暴,没有出轨,只是和平分手,婚后共同房产价值330万,男子离婚却仅得2.8万,这是咋回事呢?

上面是对离婚关系中,房产分割的一般原则,那么有人会问了,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中小丽既然取得了房产所有权,不应该对阿强进行补偿吗?为什么阿强只得到2.8万元。

其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关系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对财产有特别约定的要按照约定划分财产,没有约定的才能按照法定财产制。本案中,小丽和阿强就该套房产在房屋产权登记证约定“按份共有”,且小丽占比99%,阿强占1%,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割财产,所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离婚财产必须平分吗?

不一定。共同财产可以平分。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对方有婚外情,离婚时,我能多分财产吗?

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因果关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不大。你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你手里你老公婚外情的证据,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利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管双方怎么分割都可。无约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法律规定离婚分割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财产。也就是说,只要是夫妻间的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都可以进行分割。属于第三人的财产不能分割。

夫妻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管是哪一方都想多分得一些,当然这都是人之常情。但在具体分割的时候一定不要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取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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