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财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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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买彩票中800万后瞒着妻子频繁取现,离婚时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男子有过错,应该少分或者不分。

男子买彩票中800万巨款,但瞒着妻子频繁取钱,他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妻子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买彩票中奖得到800万,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应该归男子所有,后来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女子提出离婚要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让男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少分或者不分。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发现这个男子持续多年都有买彩票的习惯,而且彩票多次中奖,税后奖金数额达到了800万,但他瞒着妻子频繁的曲线已经属于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了相关法律,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必须倾向于女方。但这个男子却坚称自己中的800万巨款全部用于家庭支出,这一点根本没有得到妻子的认同,于是法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法院通过调查以后发现,这个男子在去掉所有家庭支出后,还有250万的巨款,不知去向。这种情况与男子交代的事实不符,所以法院认定男子手中还有250万存款,这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男方向女方支付140万,双方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他们在财产分割清楚以后,结束了这段婚姻。

正常情况下,夫妻离婚应该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有转移隐藏或者变卖和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就应该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作出让步,他应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有离婚打算的人一定要看好自己家的财产,特别是夫妻共同财产绝对不能让他人转移,如果有转移隐藏的情况要保留证据,直接起诉到法院可以要求转移财产的人净身出户。

上海静安离婚房产分割律师建议有哪些

婚姻法 分割房产分割的是 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新婚姻法年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 离婚房产 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 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 结婚 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 离婚 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年规定,一方父母出资 购房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买房 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年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新婚姻法年规定,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年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 共同财产 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 夫妻财产 ,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新婚姻法年规定,以 按揭贷款 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 房屋所有权 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对于 离婚财产 的相关分割,最好是由双方进行协商,最后来对其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协商不下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法院的 诉讼 来进行相关离婚。一般来说对于房产方面的分割一般来说,对于房产方面的分割,需要根据房产的实际购买情况来进行判断。

上海一男子买彩票中800万瞒妻,离婚要咋分割?

上海一男子买彩票中800万瞒妻,其实离婚一般都是要少分或者不分以55开的方式分割,但是这个案子分到140万是因为这部分财产早就已经用了许多。

一、上海一男子买彩票中800万瞒妻

最近上海出现了这么一个奇葩的案例,上海一男子买彩票的时候中了800万元却隐瞒自己的妻子,直到离婚之后妻子才发现原来自己的丈夫曾经中过800万元,于是也就在多次诉讼之后,终于获得法院判决分割140万元的财产。尽管目前法院的判决已经出来,但是更多的人对于这种情况下的离婚财产分割还是相当感兴趣,以下就进行简要说明。

二、离婚还是应该五五开分割:但这个案子是个例外

其实按照这种隐瞒收入的方式来看,离婚的话财产应该对半分才对,但是为什么最终法院却判决男子需要支付妻子140万元的财产呢?主要也是因为这部分中奖的份额早就已经有部分用于婚姻家庭开支当中,而且男方也可以证明这笔钱的去向是有着标准的,这也就意味着最后只能够按照进行生活开支之后的余额进行相应分配,而不是按照原来的800万元进行分配,最终也就出现了这种不是五五开分割的情形。

三、婚后财产的分割远比我们想象的标准

言归正传,其实目前不少的人对于婚姻财产分割的概念还是比较不清晰的,婚后财产分割的标准远比我们想象的更为严格,目前相关法院的操作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则,所以我们最好还是不要想着通过隐瞒收入等方式来规避相应的财产分割,这种隐瞒的手段往往是不可以奏效的。再加上目前隐瞒,还有可能导致自己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少分一部分,这也就意味着我们最好还是老实按照相关法律来进行财产分割操作,千万不要打小聪明。

上海离婚房产怎么分割的呢

上海离婚房产,如果房产是原夫妻共同所有的,没有份额说明的,房产就是平均分割::

如果是婚前房产,在离婚时,是不用分割的,因为本就是属个人房产,与离不离婚没有关系的。

上海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上海 诉讼 离婚财产分割 的原则是什么? (1)明确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前提。 离婚 时, 夫妻财产 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首先要进行 分家析产 ,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 共同财产 ,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3)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A、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 债务 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B、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C、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E、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F、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 一、婚前 购房 1. 婚前一方购房、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 房产证 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应明确产权,为婚前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 婚姻法 生效后,该规定已失效)。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就完全取得了该房屋的物权。根据 物权法 的精神,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完全归购房一方所有。对于上述房屋在 离婚诉讼 中不予分割。 2. 婚前一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产证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为支付首付款并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二要明确权益,虽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权益,即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 工资 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但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 婚前财产 ,则该部分还贷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剩余的 按揭贷款 也属于一方的 个人债务 。 比如夫妻一方婚前以1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50万元,贷款100万元,2011年夫妻双方要离婚,该套房屋市价为380万元,已还贷款60万元,未还贷款为40万元,则该套房屋夫妻未购房一方可以分得(60÷2)=30万元。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30万元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3. 婚前一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目前上海法院的实践多认为系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这一问题的实质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屋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 婚后财产 ,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种情况。毕竟,财产期待的权益是在婚前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事实决不意味着婚前个人财产转形式上在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要明确权益,虽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剩余的按揭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4. 婚前双方购房、支付首付款、房产证登记在一人名下房屋的分割 实践中还会出现以下情况:男女恋爱期间感情不错,婚前商议 买房 。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到离婚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即使另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其出资行为,法院会认定该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无法判决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的。因此,在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这一问题上一定要慎重,以免今后发生纠纷。但另一方有 证据 表明双方是以 结婚 为目的购房并且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出资行为的,应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5.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产证登记在一人名下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二要明确权益,虽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剩余的按揭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6. 婚前双方购房、双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要明确产权,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父母的出资行为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同时也表明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因此不管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都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按揭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在分割财产时应将剩余的按揭贷款扣除。 比如夫妻双方于婚前以1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50万元,双方父母各出资25万元,贷款100万元,2011年夫妻双方要离婚,该套房屋市价为380万元,未还贷款为80万元,则该套房屋夫妻双方的权益为380-80=300万元,夫妻双方分别可以分得(300÷2)=150万元。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150万元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7. 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婚姻家庭 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二、婚后购房 1. 夫妻婚后购买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要明确产权,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管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二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的,按揭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贷款后的实际权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2. 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可以参照第一种情形。因为双方父母的出资行为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贷款后的实际权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3. 双方购房、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如果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5条之规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处分,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人明确表示向乙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二要明确权益,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共同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第二种情形的夫妻双方共同房屋的权益。三要明确债务,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剩余按揭贷款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属于第二者情形的按揭贷款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贷款后的实际权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4. 婚后购买、产证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的分割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家庭共有财产,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如果房产证只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 房屋所有权 问题,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问题六答复,应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5.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之规定,对于上述房屋应当认定为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其他房产分割纠纷 1. 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21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2. 涉及他人房屋的分割 夫妻双方与他人(未成年子女除外)共同所有的房屋,应该另案处理,但若案外人仅享有居住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不影响该房屋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 3. 婚后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的一方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取得产权房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福利、单位补贴取得产权房,但同时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的,由于该方对此房的获得具有较大贡献,且其将来择业的自由会在服务期内收到限制,因此,夫妻离婚时,因服务期问题导致房产权利受影响的事实尚未发生的,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考虑尚存服务期的长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适当多分给签有服务期协议的一方。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上海 诉讼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很详细具体的,一般在进行财产分配起诉受理时,首先需要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其次财产分配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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