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继承遗产纠纷

今天给各位分享上海继承遗产纠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咨询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背飞鸟婚姻网(www.wjpfk.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能打遗产继承官司吗

能,上海律师事务所,他们专门受理这种遗产纠纷的案件。在业界内小有名气不说,从业多年人脉资源什么的很广。

不过打官司之前还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继承房产纠纷怎么办?

一、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1、房产继承纠纷的处理如下:

(1)自行协商。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

(2)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房产继承的条件是怎样的

房产继承的条件如下:

1、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2、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中将房产赠与继承人;

3、被继承人死亡。

上海遗产继承诉讼费多少?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属于民事诉讼,诉讼费的多少是根据诉讼标的财产价值来确定的。

标的金额1万以下的,诉讼费用50元;

标的金额1万以上1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2.5%减去200元计算;

标的金额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2%加上300元计算;

标的金额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1.5%加上1300元计算;

标的金额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1%加上3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9%加上4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2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8%加上6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7%加上11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6%加上21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2000万以上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5%加上41800元计算。

另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诉讼费。对遗产继承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诉讼费。

上海一老伯一生未婚无孩,离世后大笔遗产起争端,由谁来继承?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张老伯的实际情况,他离世后的大笔遗产应该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钱是最能衡量人心的,有时候即使是亲人也会因为钱财的问题产生矛盾。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就审理了一则关于“遗产纠纷”的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故事中的主人公张老伯在2019年因为疾病原因离开人世,但是却留下了一大笔遗产。他一辈子没结婚,也没有直系兄弟姐妹,就连自己的父母都早早离开了人世,因此这大笔的遗产成为了一些旁系人员的争夺利益。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张老伯的堂妹张丽,也就是案件中的原告,她认为自己对张老伯尽了一定的抚养义务,应该取得遗产的一部分。张丽说自己会在平时的周末去看望张老伯,为其洗衣做饭,陪他聊聊天,给张老伯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但是对此,张老伯的姑姑以及表弟都不认可,他们觉得张丽无权获得大额遗产。三人为此争执不下,最终张丽一气之下把二人都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张老伯的姑姑表示自己一直保持着对张老伯的探望和照顾,并且还承担了其离世后的丧葬义务,应该获得张老伯留下的全部遗产。而张老伯的表弟也表示自己曾帮张老伯找过房子居住还照顾了他一段时间,这份遗产自己也有份。

不过最终法院审理判定,驳回全部的申诉,这也就意味着三人都无法获得张老伯的遗产。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认为以上三人对张老伯的照顾其实也就是处于正常的亲戚走动水平,并没有达到抚养较多的程度,因此无权获得张老伯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留有合法的遗嘱,就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张老伯没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他的情况就不适用于这一条。

同时《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

鉴于张老伯的实际情况,他符合这一条例,因此最终法院判定张老伯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并将用于公益事业。

这场闹剧最终“落了场”,也让围观的小伙伴们感叹金钱对人们的诱惑之大。其实,我觉得爱钱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属于你的钱就算你去无理取闹最终也只会落得被人笑话的结局。

在这件事中,无论是张老伯的堂妹还是姑姑、表弟,都并没有对孤家寡人的张老伯有多照顾。三人在张老伯离世后却想获得遗产,简直是痴人说梦,如此结果,并不让人意外。

遗产继承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1、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

2、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如: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额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非法剥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权利,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这些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发展。

3、解决途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了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一)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民法典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房产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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