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继承公证取消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房产继承公证取消,以及上海继承权公证费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法规:继承房产必须要公证的规定废止了,这事你知道吗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关于家庭房产继承的纠纷,对于家庭房产的继承而言,很多人不是很清楚究竟要继承这一说法是什么样的,更不清楚再房产继承的问题上,进行过户又是怎样一个程序。

1、房产公证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2、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以往继承房产的材料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继承公证、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3、取消公证后的房产继承

遗嘱继承或遗赠。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又有三种路径:

(1)“协商继承”,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公证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房产公证怎么撤销

办理房产公证撤销,要先以书面形式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关申请复查,经过复查,只有符合可以撤销的情况时,才能由该公证机关办理撤销。

办理公证撤销,应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一年以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后,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2、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3、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4、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除此之外,如果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则不能作撤销处理。

扩展资料:

一、《公证程序规则》相关条款:

房产公证不可以随意撤销,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来办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二条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

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

(二)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三)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二、房产公证的相关要求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

1、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4、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5、有关办理公证和房产登记的程序事宜。

除《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外,国家、地方在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如国务院《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办理涉及房屋所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证件必须办理公证。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办公证。代管房屋、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的房屋的拆迁,应当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城建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各专业银行规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贷款合同或抵押担保文件要经公证机关公证。

许多地方法规中也规定,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析产、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商品房和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职工住房的预售、买卖、抵押、转让、继承、赠与、互换等,应当办理公证。

三、办理房产公证的意义

将公证纳入房产管理活动体系,使公证成为房产交易的必经程序,对房产市场的培育和房产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及交易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促进和保障的作用。

(一)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二)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证程序规则

百度百科-房产公证

上海房产继承不需要公证了吗

法律分析:房产继承现在已经不需公证了,房产继承公证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公证、遗嘱继承公证以及遗嘱继承这三种,但是现在很少有人会立遗嘱,因此在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法定继承了,而这个法定继承所指的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限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新规继承父母房产不需公证了?

是的,根据新规定,继承父母房产不需要公证了。以前,在遗产继承中,为了保证权利的有效性和真实性,需要办理公证。但是根据新规定,只要可以获得相应的材料支撑(如房屋所有权证明、买卖合同、遗嘱、相关人员声明等)就可以不用办理公证就可以进行房屋的继承。这样大大减少了传承者申办遗产传承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数量和流程步骤。

上海房产继承不需要公证了

上海房产继承不需要公证。关于上海房产继承的公证事项,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曾明确规定继承房产、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接受赠与房产、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等四种情形必须进行公证。而该通知的废止表明上述四种情形将不再进行强制性公证,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终于可以不用公证了,即上海房产继承不需要公证了。

上海房产继承公证取消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上海继承权公证费、上海房产继承公证取消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上海离婚纠纷婚姻登记地管辖
  • 上海有名的离婚纠纷律师
  • 上海离婚财产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