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使用权继承

今天给各位分享上海房屋使用权继承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上海 房屋继承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背飞鸟婚姻网(www.wjpfk.com),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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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继承公证程序是什么?房屋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我们现在很多人咨询房屋继承公证程序的,对于公证的程序问题还是比较简单的,前提是我们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才可以顺利的办完公证手续的。那么,上海房屋继承公证程序是什么?上海房屋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材料?我们来看看我的介绍吧。

现在很多人都在咨询 房屋继承公证 程序,其实有关公证的程序问题还是比较简单的,前提是我们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才可以顺利的办完公证手续的。那么,上海房屋继承公证程序是什么?上海房屋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材料?我们来看看我的介绍吧。

一、上海房屋继承公证程序是什么?

1、 房产继承过户 应先到公证处办理 房产继承公证 手续,再到 房产交易中心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继承公证需要带身份证明、死亡证明、 房屋产权证明 等。

2、需要注意若是 房改房 、 经济适用房 的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如果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还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上海房屋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人提交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涉及 房地产开发 的,提交 土地使用权 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2、涉及房地产 预售 、销售的,提 交房 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明;涉及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权证明。

3、当事人申办 房产公证 时,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并按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房屋买卖合同 、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就是我关于上海房屋继承公证程序是什么,上海房屋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材料的相关介绍,我们知道,现在房产继承过户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希望对于上海的朋友们继承房屋有一定帮助。

使用权房继承实施办法

使用权房能够继承吗?很多人对这样的问题还是很关心的,特别是使用权房作为商品房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吗,按照规定使用权房是不能够直接继承的,作为遗产继承也是不合理的,有的人不懂得使用权房继承的相关政策,闹上法庭的也是大有人在,关于使用权房的继承问题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并不是说作为遗产,或者是签个赠予协议就可以了事的,那么就没有办法来继承了吗,其实是有间接的做法的,见下文介绍。

使用权房问题是我国特殊土地和资源分配制度下遗留下的特殊问题。如果想当然的将商品房等一般财产权利的继承规则适用于使用权房,则将有可能错失继承父辈或祖辈财产权利的良机。

使用权房不能直接继承。但是,通过间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两条途径可以实现使用权房的间接继承:

第一种方法是,父辈或祖辈在过世前,先按照政策将使用权房买下,变成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属于私有财产,在死者过世后,即可由其子女或亲属继承。

第二种方法是,死者的子女或亲属与房管局协商一致,变更公房承租人,然后将该房屋买下。

按照第二种方法操作时,通常要求在该房屋内有户口或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后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4号)又将新承租人的条件进一步放宽,具体而言,以下两种人可以成为新承租人: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权房是无法直接继承的,不过按照上海的法律规定呢,其实是可以作为间接方式继承的,但是前提也需要具备上文的两种条件,使用权房是作为国家的财产,如果想作为遗产继承,还需要想办法变成私有财产,只有这样私有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也好,还是赠予都是合法的,但是变成私产也是需要有一定的程序,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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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使用权房子如何继承

使用权房屋是不可以继承的,被继承人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但是被继承人去世后,与其共同生活一年以上的近亲属,可以要求变更承租人,继续履行原公房租赁合同。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上海房产继承过户费用

上海继承房产过户费用:

(1)公证费:40元/平米乘以产权证面积。

(2)继承公证费80元/单,放弃继承公证80元/人。

注:继承的房产再次转让出售时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征收20%,不过只要是符合家庭唯一住房和购买超过2年的话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政策同样适用。

(3)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上海使用权房继承及户主变更

你好,按照你说的情况,你所说的使用权房应该是居住公房。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十二条 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你和你爷爷奶奶的户口是在该房内,奶奶生前是承租人,奶奶去世,爷爷去世以后,你就是该公房的唯一同住人,因此不需要在其他的人进行协商,可以直接要求办理户主变更。变更承租人以后,即使以后再出租转让,所得收益均为你个人所有。

扩展资料: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凭: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死亡证明、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凭: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原户主迁出凭证。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凭: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房产证》。

(4)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户主变更

使用权的房子有继承权吗

不能

“只有房子的使用权不能继承。因为房屋使用权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也就是说,房屋不是使用权人的财产。既然不是其财产,该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死亡后,死者生前所有的房屋作为死者的遗产处理,继承人有权继承法定遗产。公有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人一般为房管局或房管局以下机构。死者生前只有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具体来说,死者只是公房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因此对其居住的房屋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子女或亲属也不能继承该房屋使用权作为死者的遗产。如果其子女或亲属不具备成为房屋使用权新承租人的条件,房屋只能由国家收回。

综上所述,房屋使用权不能直接继承。但通过间接操作,仍有两种方式实现房屋使用权的间接继承:

第一种方法是,在父母或爷爷奶奶去世前,按照政策购买房屋的使用权,成为已购公房。所购公房属于私有财产,死者去世后,可由其子女或亲属继承。

第二种方法是死者子女或亲属同意房管局更换公房承租人后再买房。

按照第二种方式操作时,通常要求在房子里或者上海有户口。后来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有住房租赁权确定和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2004〕44号)进一步放宽了新承租人的条件。具体来说,以下两种人可以成为新租户:

1.在本市无固定住所,但因与原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人结婚,实际在该公房居住1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上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租住的公有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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