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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张向法院起诉被告李(男)。2018年,被告李某两次向原告借入本金50万元,由李某签字。他口头同意贷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3分。贷款到期后,在多次催款后,李因各种原因拒绝还款。原告认为,陈和李在贷款时是夫妻,应确认为夫妻债务。两人于2019年1月离婚并偿还了贷款。

李承认,他借来的钱是用来偿还境外赌债的。他的前妻陈说,他不知道贷款的事。他勤俭持家,没花多少钱。后来,他没有承认债务。这笔贷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没有用于商业。他不应该依法承担债务。

 

 

法院认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李某逾期不归还原告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欠款。被告陈和李在贷款时是夫妻。贷款单上没有陈的签名。之后,陈没有批准这笔债务。陈先生提供了工资明细,证明他的月收入约为8000元。李先生没有固定收入,陈先生正在补贴他的家庭。这两笔债务数额巨大,显然超过了双方家庭的日常需要。债权人不能证明这两项债务用于两被告的生活、生产和经营。基于双方意愿的表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不能依法认定为双方债务。法院裁定,被告李应在期限内归还欠款,被告陈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讲解

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01、共债共签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八大类消费支出分别是食品支出、衣着支出、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支出、医疗保健消费、交通和通信支出、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居住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支出予以认定。也就是说,夫或妻一方借来的钱用来买房子、给子女交学费、看病等家庭支出,即使配偶不知情,不认账也没用,从用途上看用在家庭支出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3、债权人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外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增加了债权人的举债责任。比如债权人借一大笔钱给企业主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后来赔了,配偶说没有经过她同意,也没有用在家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时候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可以通过工商调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等情况,看配偶一方是否持股、是否共同经营从中获利;债权人也可以找证据证明借款的时候配偶是知情的(当时在场或事后默认),是共同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为避免此类风险,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事先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万无一失。

 

 

因此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识别的标准可以简化为三步:

第一步:是否共债共签?

如果是共债共签的,那么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步:如果只有借款人一方签名的,那就要看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小编搜索上海地区的裁判文书,法院并未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明确的金额限制,但是通过对其他裁判文书的分析,法院的思路基本上是以居民家庭八大类消费支出为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比如:买房子、子女教育、医疗费支出等。这些支出,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从用途上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步:如果既没有共债共签,又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那么就很难认定为夫妻共同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能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这就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当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贷款合同时,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订贷款合同!后来,债务人拒绝履行其债务,当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时,他发现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金钱。有可能起诉债务人的配偶,要求其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这涉及一个问题:如何证明债务人的债务用于丈夫和妻子的生活和业务?这需要债权人花费大量时间调查和收集证据,而这往往很难证明。

后来,小编提醒所有债权人,如果债务人的配偶在借钱给他人时在欠条上签字,那就可以万无一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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