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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普通的工作日,法院书记员突然来访,韩梅(笔名)正在工作。原来,丈夫李华(笔名)起诉离婚,韩梅没有露面。职员会亲自来了解情况。韩梅很迷茫,她也不知道。但在之前的电话沟通中,韩梅确实告诉了法庭,他知道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下面和上海离婚律师一起来看看以下案例吧~。

基本事实

李华(化名)和韩梅(化名)结婚多年。他们膝下无子,感情越来越冷淡。一直想离婚的李华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动起了脑筋。他带他去法院起诉离婚,让一个女同事冒充她离婚。

法院受理后,未依法向韩梅送达法律文书。根据起诉书,没有人接听店员的电话。经过沟通,李华向法院提供了韩梅的另一个联系电话。书记员电话联系后,女子明确承认自己是韩梅,并表示知道开庭时间地点。随后,书记员多次电话联系她,询问她的调解意见等信息,在具体意见开庭时被韩梅拒绝。审判那天,韩梅还没到。店员电话联系对方,对方回复:马上就来。10分钟后,店员再次打电话,发现电话被韩梅屏蔽了。法官等了韩梅20分钟,联系不上,于是开庭审理此案。

由于韩梅没有出庭,这是第二次离婚诉讼,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安排书记员到其工作地点寻找被告。但在沟通过程中,店员发现韩梅对离婚一无所知。后来店员向他确认了自己的手机号。韩梅说手机号只有一个,李华第二次提供的手机号不是她的。店员察觉到了异样,当场拨打了韩梅的手机号码,对方却以信号不好为由挂断了电话。店员马上给李华打电话,问他第二次提供的手机号是谁。他先是说这个号码是韩梅用的,然后又说不知道是谁用的。在店员的多次警告下,李华承认这个号码是他的同事王美(笔名)使用的。

最后,法院对李华提供虚假信息罪、与他人串通冒充被告人罪、妨害民事诉讼罪进行了处罚,并当场送达了决定书。法院向德州市德城区司法局出具了司法意见书,并对案件代理人提交的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

法院判决

本案中,李华达到了离婚的目的。在法院向韩梅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其提供虚假的韩梅送达信息,并与他人串通冒充韩梅为被告,领取法院信息,导致案件送达错误,缺席庭审。该行为严重阻碍了法院的司法程序,构成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18条、第119条,对李华行政拘留10日,罚款2万元。

律师提醒

01

103010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离婚时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为30天。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02

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应当善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向委托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虚假陈述;否则将面临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03

律师和法律服务人员在代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严格核对和认真审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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