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涉外婚姻离婚律师,上海婚姻挽回律师

案例:胡文方是一位成功的女士。年近40的她,已经成为某集团公司海外事业部市场部业务经理。事业有成的她,一直期待能遇到一段美好的爱情,与心目中的完美男人步入婚姻殿堂。当她投身异国婚姻时,发现夫妻间的距离迅速冷却,却拒绝与外籍丈夫协商离婚。无奈之下,胡文方将丈夫告上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文方告诉她,她和巴基斯坦人卡兹于2003年11月通过互联网相识。在网上聊天的过程中,他们有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距离之美让他们很快坠入爱河。随后,他们的关系逐渐升级。2006年5月8日,Kaze从巴基斯坦来到北京与胡文方登记结婚,一周后离开北京返回巴基斯坦。不久,胡文方发现自己怀孕了。

两人分开后,胡文方非常想念卡泽,但由于工作繁忙,她只去过两次巴基斯坦,而卡泽只来过两次北京见胡文方,其中一次是去看望她十多个月前出生的儿子。胡文方说,我们每次见面,前后的距离不超过一周。长期的分离让胡文方没有安全感。婚后基本没有感情交流,经济完全独立。经过反复思考,胡文方决定与卡兹离婚。

令胡文方惊讶的是,当她开始与卡兹讨论离婚时,卡兹一再表现出不确定的态度,拒绝配合离婚程序。儿子出生后,Kaze只象征性地付了一点儿抚养费,对胡文方漠不关心。双方关系彻底破裂后,胡文方多次通过电话和邮件讨论离婚,但由于卡兹的原因,她仍未能办理离婚手续。无奈之下,胡文方向房山法院起诉卡泽,要求法院判令与卡泽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同时,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给儿子,直至其年满18周岁。

判断:

在诉讼过程中,Kaze被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法院认为,因双方感情基础差,结婚仓促,婚后长期分居,夫妻关系破裂,胡文方与卡泽离婚,婚后子女由胡文方抚养,卡泽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1000元。

律师意见:

据上海离婚律师介绍,《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的法律。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公民、外国人或者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在中国申请离婚的,应当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中国法律可以适用于双方都是外国公民,且一方或双方居住在中国的人。外国法院受理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离婚案件,应当依照外国法律办理。本案中国法院有管辖权,适用中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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