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 房产,上海离婚二套房认定

离婚诉讼当事人只有一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互相补偿。离婚后法院能否判令双方占有房屋产权的1/2?

上海离婚律师在线

答:

这样的判断是错误的。由于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以一物一权只能存在于其应有的意义上。在没有单独进行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判定一处房产拥有两项权利,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房产权属的确定性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性。由于房屋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诉讼不成功,双方仍将处于共有状态。

夫妻共同所有权是典型的共有状态。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人50%。所以,如果判决一人50%,实际上只是判决从共同所有到共同所有,并不能解决夫妻离婚后面临的实际生活问题。因为,对于共有人来说,仍然存在谁实际控制和使用房屋的问题。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人民法院不需要作出判决;离婚的事实意味着共同所有权的基础已经丧失。协商解决不了的,人民法院强制要求当事人显失共有基础,可能引发新的矛盾。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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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在分割,离婚案件中判决夫妻共有房屋的产权归属不是一个好的方法,一般不应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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