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我抱养的小孩怎么上户口上海优秀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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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失去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1094条下列个人和组织可以作为收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收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部分的规定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1097条生父母送养子女时,双方应共同送养。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面放出去收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岁。

第1099条收养三代以内血亲之子女,不受本法第1093条第(三)款、第1094条第(三)款、第102条规定之限制。

收养与华侨有三代以内同辈关系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一百一十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个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子女。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1001条配偶收养子女的,由夫妻共同收养。

第1002条配偶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四十周岁以上。

第1003条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得收养继子女,不受本法第1093条第3款、第1094条、第1098条、第1100条第1款规定之限制。

第1004条收养人收养与被收养人收养,双方应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报名所需材料:

1.家庭户口簿;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儿童的疾病的健康证明;

5.拿起认证;

6.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

7.市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收养登记程序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办理国内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如下:

1.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应当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到发现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3.收养父母有特殊困难又无力抚养的儿童或者有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应当到被收养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监护人有组织的,以其所在地为准)的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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