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著名离婚诉讼律师介绍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民法典》赋予配偶任何一方知情权和共同处置日常生活不必要的重要财产的权利。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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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超越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事实

原告刘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12月,因原告丈夫某某与被告周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告向原告丈夫某某索要钱款。后原告发现其丈夫牟某于2021年2月20日向被告周某转账1万元,以破坏其正当关系。刘认为,被告周的藏品是刘家的存款。被告人周通过对刘的丈夫施加压力,达到敛财的目的。被告周的收款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周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周负担。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案外人邹某已于2016年6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但未离婚。被告人周于2019年12月与邹某相识,二人开始交往。2021年2月20日,牟某通过支付宝(华北分期付款)转账1万元给被告。同时查明,2021年2月20日,原告丈夫某某通过支付宝(华北分期付款)向被告支付宝转账1万元后,某某在微信上向被告确认:没有收到吗?担心破财免灾。被告回答,好吧,我同意你为我的生意存款。晚上我会起草一份合同给你分享。

上述资金转账后,被告人周某、邹在微信上不断沟通结束关系的原因。其中,2021年2月21日,周对牟某说:如果我告诉她,你可能会干净利落地出去伤害第三人。你在一周内离婚。某某在微信上说:你太逼人家了。一周10万,一周离婚,这是人之常情。兔子急着咬人。你想逼我死吗?(至此,被告回答:年老和死亡互不联系。)我没借那么多钱,但我可以再借5000元。我再跟单位借5000,给你2万。只有两万块,一分都不能多。如果你想谈谈,不要随意。再见,被告回答,我跟了你一年多。我不会再联系你了。我不会为难你的。牟某在微信上要求被告:签个协议,证明钱是你拿的。我只是投资,所以比较踏实。你不会再折腾了。被告不同意后,双方协商将牟某给周某的钱标注为精神损害赔偿,无其他用途,协商确定牟某给被告2万元(含之前转款1万元,后又给被告1万元),后断绝联系。但邹后来将转账款全部返还给了被告,邹也要求被告返还之前的1万元,并称这是大事。

另查明,牟某与被告全某回忆的主要内容为:双方协商结束关系,其中牟某多次强调,如果我给你2万元,我们就没事,周表示同意。在全部回忆中,双方均承认该20000元(其中10000元尚未支付)为被告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承认牟某为(向)周某转账10000元给周某。

裁判结果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返还原告刘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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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国银行间贷款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3月1日起至t日止计算

103010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以法律为依据。由于夫妻关系的存在,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这是分割的组成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平等处分的,但不是共有的。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的决定,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无偿赠与共同财产用于日常生活,严重损害另一方财产权利的,违反民法公平原则,无效。

本案中,牟某转给被告人1万元。起初两人协商投资款,但转账后两人结束微信沟通协商,双方协商以一万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无其他用途;在被告与牟某的电话录音中(电话录音时间晚于转账时间),双方还在电话中约定牟某给予(捐赠)被告周1万元。在电话录音中,牟某反复强调要给被告人2万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也表示同意。所以涉及的资金是10000元。虽然最初是当事人陈述的投资款,但在随后的协商沟通中,款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变成了赠与。

被告人周某、牟某明知牟某有配偶,仍以情人关系继续交往。他们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民法典》赋予夫妻双方对日常生活非必需的重要财产的知情权和共同处置权。牟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赠与被告财产,赠与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被告财产侵犯了原告刘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牟某赠与的财物,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周返还1万元的诉讼请求。

上海著名离婚律师给予被告财产作为利息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日为2021年3月1日,故利息应以10000元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当日起计算,直至实际支付日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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