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两个例外情形,对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婚后收益是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部分收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有一个前提,即这两部分收益不是由于夫妻人为、主动管理和付出劳动所产生的的收益。
因此,我们在确定某一项财产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拘泥于孳息或自然增值的概念本身,还应当具体分析财产收益产生的主要原因。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孳息进行准确的定义。实践中,通常将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
天然孳息:是指根据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比如果实、动物生产的卵等。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如存款利息、股票红利等。
自然增值是指非人为努力而产生的价值增长,比如房产增值、收藏品增值等。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律师认为,离婚关于财产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干净、不彻底,后续很可能会后悔。婚姻不是我们生命的主旋律,我们都拥有自主选择权,但婚姻律师需要提示的是,婚姻并不复杂,复杂的是人。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