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房产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系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则婚后共同还贷金额以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应依法进行分割。上海离婚律师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但是根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海婚姻律师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两个例外情形,对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婚后收益是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部分收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有一个前提,即这两部分收益不是由于夫妻人为、主动管理和付出劳动所产生的的收益。
因此,我们在确定某一项财产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拘泥于孳息或自然增值的概念本身,还应当具体分析财产收益产生的主要原因。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孳息进行准确的定义。实践中,通常将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
天然孳息:是指根据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比如果实、动物生产的卵等。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如存款利息、股票红利等。
自然增值是指非人为努力而产生的价值增长,比如房产增值、收藏品增值等。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律师认为,离婚关于财产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干净、不彻底,后续很可能会后悔。婚姻不是我们生命的主旋律,我们都拥有自主选择权,但婚姻律师需要提示的是,婚姻并不复杂,复杂的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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