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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深圳离婚哪个律师比较出名
- 2、深圳离婚律师
- 3、深圳龙华婚姻财产分割律师法定条件有哪些
- 4、请问深圳龙华哪个位置有律师 事务所
- 5、在深圳龙华哪个律师事务所最好,还有费用如何呢?
- 6、请各位推荐一下,深圳比较有知名的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离婚哪个律师比较出名
张洁珊律师,广东深圳市人,祖籍潮州饶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律本科,自毕业从事律师行业多年,现系广东亿张箭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首席创始合伙人,并持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
曾是深圳市都市频道法观天下栏目特邀嘉宾和值班律师,长期通过此栏目对于社会热点且涉法问题进行解答和点评;
深圳市都市频道第一现场、都市路路通特邀嘉宾律师;
曾是深圳市委信访局常年(多年)值班律师:为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为来访群众解答疑问,并接受指派当任某些案件代理律师。
曾是深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经验丰富,并参与多起社会影响重大的法律援助案件。
曾是深圳市第一、第二、第三看守所值班律师,办理速裁案件,并解答看守所工作人员及来访民众法律咨询。
张律师多年的法律、律师工作生涯中成功代理并完成了大量诉讼案件,以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良好的社会信誉取得当事人及所里领导同事的一致好评。
张律师通过长期的律师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办案技巧,形成了严谨、认真、冷静、务实的工作作风。
张律师深深的感觉到作为一名合格律师不仅应该具备丰富的知识、广阔的信息源、敏捷的思维、雄辩的口才、冷静的头脑,同时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修养、高度的工作负责态度和依法直言、坚持不懈的精神。
张律师奉行的执业理念:
勤勉:天道酬勤,案件有大小之分,但法律服务无厚薄之别,对每一件法律服务事务,不论收费多少,难易程度,都应急当事人之所急,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不能有丝毫懈怠。
诚信:诚乃诚实无欺,自己办不到的事,不能许愿;信乃踏实守信,承诺能办到的事,不遗余力地去争取。律师必须在全面了解分析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地向当事人介绍自己的分析意见,不吹嘘,不假装。
实效:实实在在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尽一切可能实现当事人委托目标,同时还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办案成本。
张律师业务主攻:
房产、婚姻家庭、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行政诉讼等诉讼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合同、谈判等非讼法律事务;
温馨提示:
经验和品行,是您选择律师应该考量的两个必要要素!
非常懂得与各相关部门的交流沟通,能够较好平衡各方面关系处理好各类案件和纠纷。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王平安律师
深圳离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师所)
离婚律师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
王律师联系方式:本问题回答者后边的手机号码
王律师擅长案件: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离婚子女抚养纠纷
深圳龙华婚姻财产分割律师法定条件有哪些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
、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请问深圳龙华哪个位置有律师 事务所
可以到深圳律师协会网上找到龙华的律师事务所,如果来南山方便也可联系我
深圳黄华律师:12年律师经验
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师所)
深圳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
黄华律师的联系方式:百度搜索:深圳黄华律师
在深圳龙华哪个律师事务所最好,还有费用如何呢?
龙华成立新区了,找律师事务所当然要去当地法院,当地派出所,监狱旁边找,我记得龙华法庭对面,就有三家,商达律师事务所 法迈律师事务所 鹏鼎律师事务所,都还可以。一家叫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的,虽然规模不大,但是我进去咨询的时候,走的是红地毯,很干净,而且我咨询了几个法律问题,都没有收费。
请各位推荐一下,深圳比较有知名的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法全婚姻咨询事务所,这个事务所是专门做婚姻案件的。
电话:刘主任13802297186 83713738
网址:深圳离婚网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建业大厦B座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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