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以下文字资料是由(背飞鸟婚姻网www.wjpfk.com)小编为大家从搜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规定

摘自《深圳市罗湖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处理意见》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深圳离婚房产分割如何办理?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以前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规定,而现在《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统一规定,其第十条这样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条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现实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在子女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存在大量的父母为子女存购买房屋而出资。当子女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导致离婚,父母出资的房屋归属问题,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来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及《婚姻法》解释二有关解释来解决,解释二第22条这样规定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深圳罗湖金光华广场夫妻起诉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网址:www. ekpei . com

立帮导读:起诉离婚分割财产先要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无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8)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离婚时可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分割,具体来说:

(1)原则上平均分配,但是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需要注意,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深圳立帮律师团专业代理离婚纠纷案件、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离婚抚养权纠纷案件,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深圳男子赠给第三者500余万元及房产,妻子该如何维权?

深圳男子赠给第三者500余万元及房产,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丈夫私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原配妻子有权利起诉要求小三返还所有的钱财和房子!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婚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告知另一方!通过隐瞒等途径,和第三人签订赠与合同是无效合同,只要原配追究,原配就一定能够胜诉!

深圳男子赠给小三的五百万以及房产,已经被原配悉数追回!现在小三已经崩溃,介于小三给这个男子生下了小女儿,这个小三以抚养费的名义起诉了这名男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用六百多万!这起案件还未开庭,从小三的诉求来看,小三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钱!争取最大利益!不过小三蓄意破坏他人家庭,并且生下孩子,有悖道德,相信法庭不会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这种请求!因此,小三就是小三,即便机关算尽,最终也无法称心如意!

网友热议

对于深圳男子出轨,其妻子起诉索要财产和房子一事,网友纷纷表示这个妻子做得对!就应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守不住婚姻爱情,也要守住婚内财产,这才是理智之人!同时网友表示,这个原配应该立即起诉离婚,这样深圳男子作为过错方就会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若是这名男子净身出户,小三的六百万抚养费也就沦为了空谈!

三观

深圳男子和小三在一起十年,大女儿最终证实不是他亲生,在这种情况下他竟然还和这个小三在一起,简直是毁人三观!夫妻有忠诚义务,在婚姻当中不遵守夫妻忠诚义务者,一旦被起诉将会净身出户!

深圳男子赠给第三者500余万元及房产,妻子可以起诉追回财产和房子!

深圳离婚房产纠纷常见的情况有哪些

1、婚后共同买房:这种情况是非常常见的,结婚后一般很多人都会选择两个人一起拼凑付个首付,然后依靠贷款的形式来取得房屋产权。买房后都会写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样即便将来发生什么事情,也好有个保障,那么这个涉及到的问题就比较多了,比如还贷的债务划分、房屋产权划分等等。

2、一次性付清房款:这种方式就比较土豪了,随着现在的房屋价格不断攀升,即便近几年放假有所缩水,但能够一次性付清放款的人还是非常少的,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就已经付清了全部的房款并且获得了房产证,那么离婚后要想分割到这部分财产,基本上是不太可能了,因为这个是属于婚前财产,在《婚姻法》中规定是无法分割的。

3、贷款买房: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就已经通过贷款的方式购房并取得了房产证,而婚后的房屋贷款是两个人共同还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后两个人是共同偿还贷款部分,那么也会被视为共同财产,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

4、父母出资购房:这种情况也是非常常见的,父母出资购房,子女离婚以后那房屋财产应该怎么分割呢。在《婚姻法》中针对这点的司法解释是父母在双方结婚之前的出资,一律被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另外约定除外。

在深圳认为婚后买房, 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 即谁的个人财产

深圳立帮深圳房产纠纷律师团解答: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房尽管房产证上只属一个人的名字,也应认定为其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深圳立帮律师团主办房产纠纷案件,潜心研究房产纠纷业务,积累了丰富的房产纠纷案件经验,多年来共办理过各种房产纠纷案件数百起。如你遇到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请与深圳立邦律师团联系,相信深圳立帮律师房产律师团队一定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结果。深圳立帮律师团率先把法律服务产品化、市场化,针对各项律师服务明码标价,并且价格十分公道。

深圳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深圳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深圳家庭暴力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家暴分割财产
  • 上海家庭暴力离婚律师,家暴离婚律师咨询
  • 上海青浦家庭暴力离婚律师
  •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电话,深圳婚姻房产律师咨询电话
  • 深圳找律师咨询婚姻,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
  • 深圳家庭纠纷财产律师咨询,深圳家事律师
  • 深圳出轨的离婚,深圳出轨离婚精神赔偿标准
  • 深圳离婚赔偿纠纷,深圳离婚判决书
  • 深圳男方出轨离婚赔偿多少,男方出轨离婚赔偿标准
  • 深圳出轨的离婚,深圳出轨离婚精神赔偿标准
  • 深圳精神出轨离婚财产分割,因出轨离婚财产分割
  • 男方出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1,男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和精神赔偿怎么判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