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律师事务所

案例|财产损害赔偿-代理被告方答辩完胜

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还是财产损害赔偿?案由选择事关案件胜败~

2015年,原告深圳某某制服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深圳某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曾联系其借名投标,后因被告深圳某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提供给给其的增值税发票被深圳市盐田区国税局判定为虚开,其后补缴税款81219.31元。于是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由被告承担该笔税款。

被告收到法院邮寄的传票后,第一时间来到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祝祥霞律师

帮助。

祝祥霞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依法提出两点核心答辩意见:

1、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原告对案由享有处分权,可以充分自主行使,且原告对案由的选择对法院的审判权具有拘束作用。

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就案由问题专门安排了一次庭审,

在判决书中将案由列名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时选择“买卖合同纠纷”,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祝祥霞律师认为:

根据处分主义的原则,原告不仅有权决定要不要把特定的纠纷提交法院通过诉讼审判处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有权决定什么是希望法院处理的纠纷主题以及用何种方式处理。

在纠纷主题的提示上,原告当事人自主地做出决定且该决定能够拘束法院,但这种决定又意味着原告只能在一定的程序和实体法框架内进行选择,且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选择结果负责。也就是说,

原告在其案件应运用何种法律关系予以处理上有决定权,且这一决定权对法院的审判权起到的是制约的作用

,法院不能以实际法律关系与原告选择的法律关系不符为由随意改变当事人的选择。

同时,

原告也必须对自己的选择所产生的后果负责,甚至自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结果

。当事人对案由享有处分权,法院既不能代替当事人选择案由,也不能随意改变当事人确定的案由。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祝祥霞律师的答辩意见,针对案由变更问题专门组织一次法庭调查,向原告释明,询问原告是否变更,并且制作调查笔录让原被告双方签名。

祝祥霞律师及其团队始终秉承“专注专业、及时高效、诚信代理、敬业求精”的服务宗旨,实际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水准及显著效果的法律服务。

数据统计至2020年12月,祝祥霞律师及其团队累计承办民商事案件300余件,累计为400余名委托人提供民商事法律服务。

解决的争议分布在房产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及其他民商事争议领域。

祝祥霞律师及其团队服务过的客户遍布全国,

户籍分布于总计25个城市

。祝祥霞律师及其团队承办案件的审理机构遍布深圳内外,

涉及人民法院、仲裁委等共计41家

祝祥霞律师及其团队以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和缜密的法律逻辑为根本,以丰富的诉讼和实践经验为保障,为每位委托人、在每个案件中,秉持和践行

“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细致、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的理念。

在接受咨询或者委托的当时,准确定位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分析制定诉讼策略,正确引导客户收集证据,充分代理和辩护。为每位客户选择更佳诉讼时机,更大限度地为每位客户节省成本,更充分地维护每位客户的合法权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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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深圳宝安,有劳动争议强制执行案件经验的律师推荐吗

本来一人有限公司的话,如果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混同,是可以起诉的股东的。

现在公司在仲裁前半个月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三人股东责任有限公司

这个执行可以请律师去调取公司内档,如果这三名股东没有实缴出资,那么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纳未缴纳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由此可知,以上法律规定仅仅是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时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那么,在公司非破产或非解散情形下,能否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律却并无明确规定。

最后,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

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二是在公司债务发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以逃避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其股东将被要求补足出资义务。然而本案可能不符合上述情形,具体看公司内档信息。

如果需要调取公司工商内档,可以联系本律师,代理案件也可以。

附知识拓展:

一、什么是财产混同?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0.【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裁判规则

1.一人公司是否构成财产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并进行综合考量

——应某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某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1)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折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2)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并进行综合考量。

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总第240期)

2.一人公司以自身财产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能作为认定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依据

——北京运河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一人公司系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与母公司之间具有各自独立的财产,该一人公司以自身名下财产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属企业之间相互进行担保,不能证明二者存在财产混同。

案号:(2012)海民初字第2204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3辑(总第89辑)

二、什么是公司认缴制?如何追加被执行人?

按照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朋友认为,在完全认缴制下“认缴不实缴”等于“认而不缴”、“可以不缴”。

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就认而不缴了吗?也无需担责吗?

律师解读: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知,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完全认缴制下的“认缴不实缴”不等于“可以不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颁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如何在认缴资本制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做出了更为详尽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例如:《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可能是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坑,看似简单实操复杂,采用“正确姿势”十分重要,传统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的不一定能给出太多专业意见,如果遇到难点问题,建议向专业的法务服务机构咨询。

记住:认缴制下不可任性而为,一不小心,有可能陷入牢狱之灾,望各位朋友三思。

注册资本常见问题

1、我注册了一家10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后来不想经营了,需要补全这100万吗?

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1、公司没有外债,不想经营,想注销了

不需要,公司没有外债时,不涉及补偿别人的损失。直接走正常的注销流程即可,不需要把钱补全后再注销。

2、公司有外债,不想经营了

需要,需要把欠别人的钱还上。“认缴制“只是不用现在一次性把钱掏出来,但是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在的。你需要按照你所占的股权比例,承担对应的债务责任。

2、注册资本可以使用吗?

当然可以使用。

注册资本就是公司的钱,就是公司用来花的。一般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日常经营运作、发放员工工资、进货、购买办公用品等。

但是,注册资本不可以随意支给个人使用,如果需要给个人打钱,必须要有相应的发票报销,或者走工资、劳务费用、奖金等形式。

经营信息被非法利用,侵害商业秘密维权成功【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经营信息被其原职工李某、尤某某、劳某以及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利用,商业秘密受到侵害,长昊律师事务所在此次维权之战中获得完胜。

入职时承诺保守商业秘密,离职后却公然违反约定

原告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0日,是一家专门经营五金制品公司,主要面向海外市场,经过多年经营,已积累大批稳定客源并进行大宗交易。2015年7月10日,被告一李某将业务秘密上传至私人空间,违反公司《基本法》第八条,违反公司约定被开除,离职后在香港公司工作,其违反与原告的保密协议约定,伙同离职于原告公司的被告二尤某某、被告三劳某利用其掌握的原告公司的经营信息,联系原告公司的客户发送邮件并销售相同产品。被告四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8日,被告四法人张某某曾于2010年期间在原告的香港关联公司负责过采购,该批货指向原告海外客户,客户信息由前三名被告提供。

多年打拼的成果,怎能被他人不劳而获

原告主张其公司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信息和供应商信息,这些信息详尽到有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交易产品名称、付款方式、品质要求、包装要求、单据要求、交易习惯、交易内容等,具有商业价值,掌握上述信息即可掌握与客户交易的主动权,迅速与客户建立联系并促成交易,而无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与客户进行沟通协商和考察客户信用、支付能力等,也可以直接获悉供应商是具体生产哪种产品、对应哪个客户产品需求等具体涉及供应链产品类型、品质、交货信息等有利于交易的具体信息,避免试错成本,降低交易成本及风险。

其次,原告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入职人员登记表、员工离职申请表中均有约束员工明确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外泄工作秘密;原告公司内部也有公司基本法、办公室管理及员工行为规范、保密及同业竞争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市场部、生产部员工有业务账号和登录密码,根据不同职位有访问权限设置,且必须用公司邮箱和公司配发的手机号码联系业务,因此这些信息不被公众所知,无法从公开渠道得知,被告所利用的经营信息为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四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社会生活不仅要依靠道德和社会规范来保障秩序,法律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武器。庭辩过程中被告反复辩称经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他们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态度嚣张不已,企图脱罪,但在长昊商业秘密律师有理有据的代理下,被告最终无力反击。无论被告如何辩解,证据摆在眼前,事实胜于雄辩,在当代法治社会,触碰法律这根红色的准绳,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最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采纳我方律师的意见,判定被告李某、尤某某、劳某、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原告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利用原告公司的客户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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