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最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我从北京家理来到深圳家理,从实习律师到独当一面的主任,转眼,我已从业近10年了,借此问题,我来自告奋勇的推荐——
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21年10月17日,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设立的第一家分所,办公地址位于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25层
目前,家理拥有50多位执业经验丰富的婚姻家事律师,他们毕业于中国和海外知名的法学院,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
这支专业高效的团队,办理过3000多起婚姻家庭、遗产纠纷案件,单个案件标的额达10.3亿元,还为100000余人提供了免费的婚姻家事法律咨询。
自成立以来,家理律师事务所始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家族财富传承服务、家庭矛盾调解服务、婚恋情感咨询服务、为老法律服务和家风传承服务,打造泛家事法律生态闭环。
目前,家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域遍布全国各地,客户涉及中国、美国、德国、英国等多个国家居民,可提供中、英、日、德、俄五种语言工作。
得益于多元化背景的优秀律师团队和对于本地市场的深刻了解,家理对纠纷当中存在的法律、语言、文化等方面差异和复杂情况均能灵活应对。
在一体化管理模式和信息技术智能化的驱动下,家理推出系列创新举措,包括创立“2+3服务团队”、“35步诉讼案件标准化流程”、模拟法庭、“法律+情感”双模式,只为给全球客户提供更专业、更高效、更有价值的法律服务。
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
胡梦蝶律师(也就是我)简介:
社会职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青联会委员
?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主场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数字新生活》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邀专家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婚姻法律师
教育背景
拥有七年专业法学教育背景
法学硕士、法学学士、商务英语学士
工作经历:
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
亲办婚姻家事案件180件+
自2012年起,我就开始从事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其整理的“离婚房产分割26种情形”,针对当事人购房时间、购房方式、房产登记、贷款情况进行了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总结,大大提高了律师的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此外,我还通过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对离婚股权分割,婚姻家事中的证券、保险等问题有着独到的见解。同时,我还获得了商务英语学士学位,办理过多起涉外家事案件,具有丰富的涉外实务经验。
经典案例
?转移财产:对方转移财产数百万,二审直接改判,帮助委托人获得比一审多一倍的财产
?股权分割:公司上市男方掌控财富,为处于弱势的女方争取到千万财产
?婚姻过错:男方家庭暴力,帮助女方取得房屋99%的产权
?同居生子:非婚生子,男方将孩子抢走,成功为女方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房产分割:女方婚内出轨,为男方争取到以女方名义申请的经适房产权
?涉外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我方出国在外不便回国,为当事人免去国内外来回奔波,顺利高效解决婚姻难题
?无效婚姻:发现男方患艾滋,成功宣告婚姻无效,还女方婚史清白
?子女抚养:为委托人起诉将抚养费从18000元降至4000元每月
?分家析产:宅基地拆迁,儿媳离婚要分拆迁房,成功为男方及其父母节省近200万?继承纠纷:父亲先于奶奶去世,为失去父亲的孙女成功争取到奶奶的遗产
如果以上这些经典案例,和你现在的困惑有些相像,可以私信我,我来帮你,毕竟我有经验,可以让你少走弯路,尽快结束一段不愉快的关系或一段糟糕的日子。
深圳是一座充满幸福感的城市。
开放和包容是深圳最具魅力的城市性格,契约精神和规则诚信早已融入深圳的血脉,塑造了人本而立、公平而兴、法治为基、创新为魂的城市特质,造就了深圳人尊重法律、尊重公正的精神和文化底蕴。
这一切,刚好与家理“只为家的幸福”的愿景不谋而合。
未来,家理为深圳提供优质的专业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也为更多致力于家事法律服务的伙伴提供一个广阔的交流空间,欢迎大家选择深圳家理,我相信,深圳家理一定会给你一个超出预期的答卷。详情可以给我私信,或直接给我打电话。
深圳离婚律师李涛: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研究,如何正确签署
有不少女性当事人在婚姻中遇到老公出轨、擅自在外举债、家庭暴力等情形,但是双方尚未下定决心立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双方签署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就很有必要了。下面深圳离婚律师李涛谈谈这个问题。
一、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就是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其要点有四:
1、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无效。
2、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归一方所有。
3、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
4、婚内财产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除非债权人知道有婚内财产协议的存在。
二、案例说法: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本律师郑重提醒:婚内财产协议不是一般的合同,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尽量不要自己起草。
先从一则案例说起:
案例1:原告李先生在婚前购买一套房产,婚后李先生写了一份《房屋产权协议书》,约定:“我自愿将此房产50%的产权给予妻子,立此为据,永不反悔”。这份协议上只有李先生签字,没有妻子签字,之后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房子仍然在李先生一人名下。
离婚诉讼时,妻子要求分割50%产权,李先生认为这份协议书是赠与,现在李先生要求撤销赠予。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书未生效,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败诉。
以案说法:妻子犯了哪些错误?
1、应当双方签字,而不是仅一方签字。
2、有产权证的房子,应尽快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3、即使不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也应尽量将婚内财产协议办理公证。
法院做出上述裁判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案例2:原被告双方通过拆迁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房屋的方式取得一套房产,签署一份协议书,内容是:“位于泰安市五环小区房产,甲方(原告)经过慎重考虑放弃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乙方(被告),乙方对其房产有全部的所有权,但在没有不可抗拒的情况下不能买卖。此协议仅此一份,由乙方妥善保管…”之后该房产也没有办理变更登记。
原告要求撤销这份赠予协议书,并确认该房产仍是共同财产。
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份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在审判过程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这种赠与属于“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行为”,符合《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不可撤销。且《婚姻法》第19条未规定必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此这份协议有效。
观点二:这种赠予是普通的民事赠与,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可以撤销。
深圳离婚律师李涛认为,婚姻法调整的婚姻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财产关系,婚姻法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本案应该适用《婚姻法》第19条,该房产是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并非个人财产。夫妻财产约定因其强烈的身份性不应适用赠与合同有关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否则将使夫妻财产约定变成一纸空文。故夫妻之间有关共同财产房产的赠与,无需经过物权变动登记。因此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三、总结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总结出婚内财产约定的一些注意事项:
1、应当以协议书的形式,双方签字,而不能以单方承诺书的形式。
2、协议书尽量办理公证,因为公证后的赠与是不可撤销的。
3、有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4、如果原本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内约定转移给另一方,尤其应当慎重,办理公证并过户很重要,可以有效避免日后纠纷。
5、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影响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需要分析具体案情,不可一概而论。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深港夫妻离婚,分别在深港两地起诉离婚,会是什么结果
深港夫妻,一方深圳公民一方香港公民。深港夫妻离婚的时候,可以选择在香港起诉,也可以选择在深圳起诉。
在深圳起诉,和在香港起诉,判决结果差别大吗?肯定的。
深圳和香港在婚姻方面的法律,有非常大的差异,所以,这两地起诉离婚,判决结果会大不相同。比如香港法律,离婚有赡养费的规定,而国内基本没有。所以很多港籍女同胞或者弱势群体会选择在香港起诉。
既然各有各利,深港夫妻离婚,为了给自己争取更大利益,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深圳或香港作为起诉地。
那么,会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对深港夫妻准备离婚,一方在深圳起诉,同时另一方在香港也起诉了。一对夫妻两地起诉,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这个问题在2022年2月15日之前和之后,有不同的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于22年2月15日起施行。这个规定的施行,意味着内地和香港法院,互相认可对方的婚姻家事案件的判决,一方法院可以执行另一方法院的判决。
《婚姻家事安排》规定:
第十六条在审理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期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另一地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应当受理。受理后,有关诉讼应当中止,待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再视情终止或者恢复诉讼。
第十七条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判决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判决未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认可和执行,但可以就同一争议向被请求方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两条规定可知,一对深港夫妻离婚,从各自利益出发,很可能一方在香港起诉,另一方在深圳起诉。那么,就看哪边先出判决,先出判决的,先生效,另一方应中止审理。
所以,深港夫妻离婚,如果两地分别起诉,那么拼的是速度。哪边先出判决,可以持判决到另一边,要求另一边中止案件。假设这样一个场景:一对深港夫妻,丈夫深圳起诉离婚,妻子为了获得赡养费,到香港起诉离婚;等到深圳法院已经给出生效判决,香港还没有审理完;丈夫拿着深圳的判决,到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深圳的离婚判决。这种情况下,香港法院应中止妻子的起诉离婚案件,基本上,香港法院执行完成深圳的判决,妻子拿不到赡养费。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提醒您,深港夫妻离婚,如果一方确要定离婚,那么,早点起诉吧,不要落后于对方。
深圳起诉的涉港离婚案件,相比单纯的深圳离婚案件,复杂很多。经验不足的律师,会把深港离婚拖得时间很长。深圳起诉离婚要想要快,那么建议您找讼别离婚律师。讼别律师处理涉港离婚经验多,能让您尽快拿到离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