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损害赔偿和离婚后财产纠纷,北京损害赔偿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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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的时效

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的时效

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的时效,现在离婚的人数是越来越多的,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下面看看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的时效。

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的时效1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是什么

1、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财产”不仅仅是指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即使是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处理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2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此处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的时效2

一、离婚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共同财产未分割,离婚后要求分割的。

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权。要求分割时,如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双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时,共同财产已经不受双方或一方掌控,就演变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的债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如双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对房产分割,房产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离婚后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时效的限制。如房产已经被男方卖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卖出房产后的房款,但对要求分割房款的请求权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男方卖出房产后两年内行使,否则丧失胜诉权。

二、离婚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种时效规定有悖于民法的一般原则,前后条文也不一致,在实际生活中亦不尽合理,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司法解释强调的是“离婚时”或 “离婚后一年内”而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当时或一年内。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不一定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诸如因家庭暴力、虐待等造成身体器官的损伤在离婚时或一年内没有发现的,一年后诊断出来的,能否提起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对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定又是“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法条之间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合理地操作,不能有效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因此,从有效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和法条间的协调角度出发,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改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在离婚时或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在离婚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逾期提出诉讼的丧失胜诉权,法律上不予保护。

不管是因为什么纠纷而提起的诉讼,都应该注意相关的诉讼时效,对于离婚纠纷同样是如此。而根据上文的介绍,离婚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的时效3

一、离婚后分割共有财产

1、一方有侵害夫妻财产共有权的行为,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两年诉讼时效(按照《民法总则》一般规定为三年,存在不同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现修改为三年,此处是否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小卖部支持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观点,网上查阅资料及案例后发现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这是旧的特别法与新的一般法之间的冲突,暂无定论。

2、请求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无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只要一方不存在侵害夫妻财产共有权的行为,离婚后发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的,就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1、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年除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请求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三年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一直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后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3、分割基于原夫妻共有财产而形成的新的财产部分——一年除斥期间

双方在离婚时明知有未分割的财产而约定不予分割的情形,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基于原夫妻共有财产而形成的新的财产部分,已不再是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只能按照约定或一般的财产分割进行处理。若就此发生争议,则属于协议离婚后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理,适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一年除斥期间。(引自参考资料,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268页)

三、其他

离婚后请求损害赔偿——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什么叫离婚纠纷案件

什么叫离婚纠纷案件

什么叫离婚纠纷案件,离婚这个词在我们的生活中其实是很经常就可以了解到的,现在离婚率也是增长比较快的,大家对于离婚也都司空见惯,以下了解什么叫离婚纠纷案件。

什么叫离婚纠纷案件1

离婚纠纷指的是依照法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即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夫妻双方离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其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案由。

离婚纠纷包括

离婚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共同财产分割纠纷

子女抚养纠纷

因离婚纠纷而进行的离婚诉讼是典型的复合之诉,也包括了以上涉及范围的诉讼,这些争议的裁决原则均规定于婚姻法中,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

纠纷广义来说应该包括矛盾、争议,夫妻双方一般性质的吵架,只要没有闹到离婚的地步,自然也算不上离婚纠纷。

常见离婚纠纷

(一) 缺乏婚姻基础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此类离婚纠纷,主要是出于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草率结婚等原因而引发的。当事人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如果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很容易引起离婚纠纷。

(二) 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因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主要是指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所造成的离婚纠纷。受剥削阶级思想影响的可能是一方,也可能是当事人双方。在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封建传统仍有一定的影响,男方有严重的夫权思想,打骂、虐待女方,限制或干涉女方参加社会活动,致使女方不堪忍受提出离婚的,还占有一定比例。

(三) 一方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因一方犯罪服刑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情况不一;有的是夫妻感情尚好,一方犯罪后,对方出于思想顾虑,要求划清界限,或者遇到实际困难而提出离婚;有的是夫妻原已长期不和睦,一方犯罪后对方即提出离婚;有的是由于一方累次犯罪,或犯【强】奸罪、重婚罪等,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等等。

(四) 一方患精神病或有生理缺陷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五) 其他缘由导致夫妻感情恶化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此类离婚纠纷包括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问题而引发的,也包括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发的纠纷。

调解

法院判定离婚之前必定要经过离婚调解程序

离婚调解是婚姻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对离婚纠纷的调解。为了缓和夫妻矛盾、减少离婚,不少国家都有关于“和解”的规定和调解的法定程序。

中国的离婚调解分为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的调解即诉讼外调解和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的调解即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离婚协议是离婚调解不成,进入离婚诉讼阶段之后法院判决两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签订的协议,具体如下:

参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夫妻双方进行办理离婚的,若是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时是需要办理很多事项的,其中包括离婚财产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子女抚养纠纷以及共同财产纠纷。这都是需要双方当事人一一进行了解的。离婚不仅意味着关系解除,也是更加繁琐的事项。

什么叫离婚纠纷案件2

一、离婚纠纷怎么处理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就是要离婚的双方就离婚事宜,如财产和孩子等进行协商后,到民政局登记离婚。

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个月。

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二、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1、申请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起诉离婚的手续办理流程

1、写民事诉状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1)请求离婚;(2)小孩的抚养问题;(3)财产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

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什么叫离婚纠纷案件3

新婚姻法婚后财产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9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产生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对于分居两地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各自所有,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配。新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处理

1、漏分、反悔、非真实意志的协议。

2、漏分财产比较容易处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离婚并发现有漏分财产事实后的两年内提起民事诉讼。

1、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来处理就可以让当事人得到比较公正、理想的结果。

2、反悔和非真实意志的离婚协议所引发的财产争议,主要是指一方在胁迫、欺骗等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

3、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需要在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4、但法院在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就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5、因此当事人一旦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如果想改变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就必须掌握对方胁迫、欺诈的证据,否则败诉。

哪些财产是婚后个人财产

1、 一方婚前的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哪些财产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6、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离婚一般都是感情破裂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赔偿的法律制度。下面是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1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

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应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为准。但时间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解释为: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这可作为一种参考。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经济帮助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2

离婚中的经济帮助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2、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

3、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4、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

5、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6、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7、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8、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离婚中的补偿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的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3、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4、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7、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8、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3

一、离婚诉讼中赔偿和补偿规定是什么?

离婚诉讼中赔偿和补偿规定是当对方存在着过错的时候需要赔偿,补偿的话实际上是指女方或者是另外一方在家里当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的义务,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是指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而遭受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时该受害方可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二、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离婚时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的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经济补偿适用前提较为严格,一般为在离婚时,对家事付出较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补偿要求,但仅限于夫妻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如夫妻实行的共同财产制或无证据证明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

则承担家事较多一方同样无法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在实践中,以女性主张此类补偿较多。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如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则不得适用此项赔偿请求。

要求精神赔偿的前提是离婚,在婚内提出或离婚请求被法院驳回的情形下,得不到赔偿。请求方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请求方为被告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请求方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请求方为被告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 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在当代社会,离婚过程当中不仅仅是存在的补偿,还有一些赔偿赔偿的话,主要是因为其中一方存在着出轨或者是殴打他人的这样的一种现象,所以必须要对此而惩戒,但是补偿的话只是因为对方付出了一些家庭义务。

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去学MBA,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夫妻婚姻状况亮起红灯!财产分割、精神赔偿、经济补偿这些离婚纠纷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是最重要的,除分割财产外离婚的当事人,还可以从以下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4批指导性案例第66号

2.对于夫妻一方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袁丽诉熊海涛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案号:(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24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1期

3.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调解不成,应当尽快判决离婚并在财产分割上充分保障受害方利益——刘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区分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尤其是精神暴力,应当以加害人是否存在控制的主观故意来判断。对于涉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调解不成时,应当尽快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充分保障受害方利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身体暴力的加害人有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精神暴力应当慎用。

案号:(2009)中区民初字第0383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6期

4.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案号:(2015)达中民终字第7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12.04

5.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北京)》 2015.11.20

6.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河南)》 2015.11.20

7.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不知情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那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并生育孩子,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甚至离婚后一段时间亦不知情,并认为孩子系妻子与其所生,一直履行抚养义务。妻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给配偶中不知情的一方造成了巨大情感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在有相关证据综合证明之下,不知情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诉讼的提出时间应当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违反忠实义务行为存在的时间。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2期

8.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获得精神赔偿——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间出现矛盾、发生争执,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同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婚姻家庭·继承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61~63页。

9.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李金(KIM LEE LI)诉李阳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施暴方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号:(2012)朝民初字第0304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2期

10.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对于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准许离婚。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的女方,应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11.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刘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当事人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所,仍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属于生活困难者。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关于房屋的居住期限,应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影响另一方生活的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时。

案号:(2014)青民五终字第10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6辑(总第100辑)

12.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经济帮助的义务,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酌定经济帮助的数额——黄某某诉楼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帮助,这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并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情况、当地消费水平以及双方此前离婚补偿的协议情况和财产分割情况,酌定一方给予经济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数额。

案号:(2012)厦民终字第129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09~212页

13.夫妻约定婚内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张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因照顾孩子和另一方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经济补偿。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来源:新疆法院网2013年12月19日

离婚后财产损害赔偿

离婚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法院是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离婚后财产判给一方以后,另一方是否还有权利要求赔偿

首先问题不够明确,如果指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应该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问题一并处理:

法条参考: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指的是已经判决离婚之后,又发现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并导致另一方受损,可以在一年之内再次提起重新分割财产。

法条参考:

《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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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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