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北京婚姻调解

(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小编大家整理了关于北京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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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上哪去调解

您好,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不得强制他人离婚。

法律规定,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的;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4、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分居状态,并且上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法院判不离,可以仍坚持分居,并且在六个月后再起诉,法庭认为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修复,自然会判决离婚。

北京电子诉讼平台和京东金融哪个好

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线上开庭

2018年,北京法院系统“线上法院”成绩显著,“便民”、“高效”、“智能”、“信息化”成为关键词:房山法院通过多方微信视频在线审理了一起跨越三个国家的离婚案;朝阳法院双桥法庭通过远程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当事人分处北京、美国两地的法定继承案;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通过“在线调解”系统成功调解了十起、共涉及25名外地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成为本年度北京法院系统最受社会关注的亮点事件,也让大家亲眼见识到了如何“足不出户”打官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张百日

线上开庭899次

北京互联网法院主打“网上案件网上审理”,24小时“不打烊”。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案件的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庭审、判决、执行等诉讼环节都能通过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全程网上办理。

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当日,电子诉讼平台的访问量就达到了6.2万次,收到立案申请89件。直到当天晚上11点50分还有人在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提交立案材料。

10月30日上午,作为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受理的首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正式开庭审理。案件以全程在线的方式进行。当天,原告律师杨和平就坐在“客户”的办公室里,他旁边是原告公司的代理人,当时两个人一人对着一台电脑。

“便捷”是杨和平律师对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直观的感受。从立案到开庭将近两个月的时间,杨和平只去过互联网法院一次——因涉及到案件核心证据的原件,需要双方当事人现场甄别真伪。

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了解到,截至12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运转100天,共受理案件2785件,结案1838件,结案率66%;移送上诉案件5起,全部实现电子卷宗转移。

100天里,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总访问量达到742万次,在线注册人数5123人,覆盖了32个省、市、自治区;当事人立案申请100%在线提交,其中1/3在非工作时间提交。

100天里,北京互联网法院线上开庭899次,线下开庭仅6次,公众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旁听案件38万人次。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国内率先尝试由法院牵头主动建设“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100天时间,上链电子数据已超过100万条。

最远的线上庭审

一场跨越三国的离婚案

线上庭审的运用并不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专利”。2018年,北京法院最远的一场远程开庭是在房山法院进行的。

2018年3月22日下午3时,房山法院家事审判庭通过多方微信视频的方式在线审理了一起跨越三个国家的离婚案:法官和原告丈夫樊先生的代理人坐在北京房山法院的法庭里,樊先生本人远在毛里求斯的家中,妻子贾女士则在意大利的寓所。而此时是毛里求斯的上午10点,是意大利的早晨8点。当天一个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通过同步音视频画面完成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调解等庭审环节。贾女士同意离婚,但对婚内财产分割持有异议。双方经数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法官遂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该案主审法官、房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冯永良表示,鉴于该案原、被告都在国外的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身份无误,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情况下,使用视频开庭是三方共赢的处理方式。既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也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2018年6月,北京朝阳法院双桥法庭通过远程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当事人分处北京、美国两地的法定继承案件。考虑到原告已八十余岁高龄,子女又远居美国,为了减少诉讼时间、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多次电话沟通后,最终确定使用互联网进行远程开庭。在不到两个小时的庭审中,不仅庭审程序全部走完,法官还成功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对遗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庭后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了调解协议。

十起纠纷一时化解

在线调解便民高效

除了立案、开庭,北京法院的当事人就连参与多元调解也可以做到“足不出户”。

去年11月16日,北京法院在线调解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为不在本市或者虽在本市、但不愿或不便到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参与多元调解提供了更加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自该系统启用至今,北京法院已成功在线调解纠纷50起。

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年先后收到十起共涉及25名当事人起诉某公司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这十起案件的当事人均为因列车剐撞事故身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考虑到这25名当事人分散在外地,且正在经历失去亲人的痛苦,要求快速解决纠纷的愿望非常强烈,法院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使用了“在线调解”系统。

正式调解前,调解法官做了很多沟通和法律宣讲的工作,使得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诉讼结果有了合理预期。4月27日调解当日,在调解法官的主持下,身处异地的各方当事人运用在线调解系统进行了线上的身份核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协商沟通,调解过程全程录制保存。最终,十起案件全部成功调解,当事人在线签署了调解协议。事后,被告公司按期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全部赔偿义务。

从当事人递交起诉材料到调解结案,十起案件调解期限均未超过一个月。分处多地的25名当事人足不出户实现了权益,既感受到了多元调解的温度,也体验到了信息化带来的便利。

北京昌平法院利用在线调解系统在一起借款纠纷中让一位原告证人、70多岁的福建老人远程出庭作证,既免除了老人长途跋涉之苦,还节省了交通费用。

在线调解系统为当事人和调解员搭建起快速便捷沟通的桥梁,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既降低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成本,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2018年11月,北京法院上线更为先进的信息化系统。该系统集合了案件繁简分流、多元调解案件管理和在线调解、速裁案件要素式审判、类型化案件裁判文书自动生成、调解与速裁业务指引、数据统计等多种功能,截止到2018年12月24日,在线预约立案8万余件、制作要素式文书5万余件,为群众便捷解决纠纷、法官高效办理案件进一步提供了智能化支撑。

让当事人少跑腿

多家法院打造线上平台

记者注意到,2018年,北京多家法院纷纷打造自己的线上平台。

早在2016年4月,北京昌平法院打造的“在线法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通过手机APP或电脑网页,当事人可以登录在线法院平台参与庭审,系统会将全部开庭过程自动录像并保存,供法官保留入卷。后该系统更名为网络调解系统。自该系统启用至今,昌平法院已成功在线调解纠纷45件,为340余人次提供在线司法服务。

2018年8月,海淀法院推出在线“诉前调解E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打造集网上调解、网上送达、网上质证、网上信息交互共享、网上签字确认、网上司法确认为一体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进一步提高了诉调对接工作成效。至今,海淀法院通过“E平台”在线调解案件49件,其中调解成功18件,在线进行司法确认18件,案件在线分流效果明显。

北京朝阳法院作为北京法院里收案量最多的基层法院,2018年1月,正式上线运行“北京朝阳法院互联网诉讼平台”微信端。该平台涵盖立案大厅、诉讼中心、执行中心三部分内容。当事人通过手机微信就可以实现诉前风险评估、诉状智能生成、在线立案填报、远程庭审、在线证据交换、即时诉讼信息接收、执行申请递交、联系法院等功能。截至目前,当事人通过该诉讼平台已实现诉状辅助生成6134次,诉讼及执行风险评估17936次、互联网开庭31次,手机端律师申请调查令96次。

同样在2018年1月,作为跨行政区划的北京四中院微信公众号掌上智慧法院平台上线运行。该平台实现了网上调解、在线立案、微信庭审、电子送达等在线诉讼服务和远程审判全流程办案,最大限度降低了跨区域案件的诉讼成本。

本文选自北京晚报2018年12月25日第23版

编辑:汪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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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揭秘】来,看北京互联网法院如何判案,看消费者如何维权

此事说来话长,还有很多文字证据和截图证据,看官要有点耐性。

好,现在开始。

我在2020年3月5日晚10点多钟,没睡着,寻思着手上的主力手机用得有点腻了,以前的老备用手机性能又不行了,想换个稍微好点的备用手机用下,在闲鱼上找了一圈没发现心动的。上网络搜索什么手机好用,看到了“转转平台”的广告,手机价钱非常便宜。晚上要睡没睡,脑子迷迷糊糊,鬼使神差地,就下载了个转转APP,注册了号,看到一个三星NOTE8的手机,看卖家描述,是自用手机转让,似乎很不错,也没多想就下单了。卖家开价1028,我回价980买,再加39元的转转验机费,总共1019元。当时下单付款时间是22:56分。

付款完成后,又在转转看了会,又看到这个卖家的出售信息,突然发现,这个卖家竟然在同时转让二台三星NOTE8,一台黑色一台灰色,文字描述都一样。我马上觉得,这有问题。于是,马上给这个卖家发信息,要求他发我付款购买的手机图片和IMEI(手机串号)给我,这个卖家没发,说“你要是不相信你可以不买”。卖家在转让两个自用手机,现在却连一个手机的图片都无法发出来。我知道上当了,这个卖家手上根本没有手机,是提篮子的。我付款之后,他会去别人那里低价买来,再卖给我。这样的手机质量肯定是无法保证的。既然卖家说了“不相信可以不买”,我觉得也没必要和这个卖家争吵,我不买就行了。于是,我申请了退款。[证3-聊天记录-卖家-1]

一文读懂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有何优点

2018年9月9日,随着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该院电子诉讼平台正式对社会公众开放。据了解,该法院将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便可以实现起诉、调解、立案、送达、调解、庭审、宣判、执行等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截至9月10日18时,该平台总访问量达20.73万次,注册用户586人,共接到网上立案申请207件。那么:北京互联网法院有何优点呢?跟传统的法院有哪些区别呢?一起来看看吧。

Logo设计有何考量

进入北京互联网法院大门,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一个巨大的金色logo。

据介绍,第一部分为最外侧的字母e,为英文单词explorer的缩写,是互联网的标志,象征一网互通、共享开放的信息时代;

第二部分为内侧的字母C,是英文单词Court的缩写,亦可理解为China的缩写,代表中国法院将在互联网时代更进一步,发挥更大作为;

第三部分为中心部位的法槌,代表法院,有一锤定音的含义。一方面突出法院审执中心任务,另一方面表现提升我国网络治理话语权的愿景。

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受理哪些案件

据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

其中包括:互联网购物合同纠纷;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着作权权属纠纷;互联网着作权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等案件交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为基层法院,由其一审审结的案件,当事人应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涉互联网着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方式有何优点

在审理方式上,北京互联网法院以“网上案件网上审理”为原则,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就可以实现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庭审、宣判、执行等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线上审理或经法院审查不适合线上审理的案件,采用线下审理和线上审理相结合的方式。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提供诉讼风险智能评估、诉状自动生成、在线浏览卷宗材料等智能化服务,为当事人带来高效便捷的诉讼体验。在互联网法院打官司有何便利?

互联网法院跟传统的法院有哪些区别

一是诉讼方式便捷周到。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便可以实现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随时在线上点播庭审视频,阅读浏览卷宗材料,从而诉讼流程更加公开、更加透明,司法公信力更强。

二是诉讼成本显着降低。一方面,当事人可通过诉讼平台随时随地进行诉讼活动,减少在途时间,降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另一方面,当可运用诉讼风险智能评估、诉状自动生成机等智能技术,大大降低当事人的咨询成本。

三是诉讼服务全面丰富。互联网法院以方便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为准则,当事人可通过线上宣传片、立案须知、技术服务热线等方式了解诉讼流程,并使用自助立案系统和诉状自动生成机办理诉讼业务。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到法院现场感知、当面咨询志愿者亲身体验诉讼流程,即使第一次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也能独立地顺利开展诉讼活动。

综合来说,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方便了无时间处理纠纷的上班族,也降低了打官司的成本,办事效率更为高效便捷,但也需要做好安全性管理,避免客户资料泄露等问题。

离婚诉讼法院怎么调解

人民法院针对离婚案件的不同性质,将采取不同的调解步骤:1、一般离婚案件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1)调解动员阶段。调解动员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3)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2、复杂离婚案件复杂的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前对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难于一时作出判断的案件。对这种离婚案件的调解分为:进行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和以离婚为内容的调解。

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从细节入手帮当事人多争取到30万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男女的婚姻观念发生了一些变化,不再拘泥于婚姻的束缚,一旦发现婚姻观念的不合,就会选择离婚。因此,近年离婚率不断攀升,并且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本案中当事人面临和丈夫的财产分割,在代理律师的辩护下,最终多争取到3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额,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财产纠纷

原告: 小美,女,1985年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小马,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

案情概述:

小美与小马于2013年6月19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9日小马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于2016年5月4日在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案件的调解书中双方就共同财产房屋、汽车、家电、存款进行了分割处理,并约定再无其他争议。

在双方协议离婚后,小美发现小马于2015年4月15日注册成立北京xx贸易有限公司,并于双方离婚诉讼期间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全部转给其母亲老杜,小美对小马注册公司及转移股权之事概不知情,认为小马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找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发现小马曾为其任职公司吉林xx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45%的股权,并于2016年3月3日,即小马提起离婚诉讼前6天,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转让给其表妹小王,股权转让价格45万元。

故小美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股权转让款。小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小马给付股权转让款 95万元。

【裁定结果】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小美与小马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9日小马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小美离婚,二人于2016年5月4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小马与小美离婚;

二、小马于二0一六年五月四日支付小美二十万元;小马于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小美十五万元;小马于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小美十五万元;

三、 夫妻共同财产中西门子牌冰箱、西门子牌洗衣机、LG牌 48寸电视机、华日牌烤箱归小美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宝牌小汽车归小马所有;

四、 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X号X号楼X层X号房产归小马所有;北京市昌平区X嘉园X住宅楼X单元X号房产归小美所有;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另查,2016年4月12日,小马瞒着小美向魏某某亲戚转让共同财产,股份转让价格45万元.因此小美要求小马支付股权转让款45万元

法院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马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设立公司,享有公司股权,后在与小美的离婚诉讼前, 小马将其享有的公司股权予以转让的行为,确属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现小美要求小马给付相应股权转让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具体金额,法院以小马与小王针对吉林省某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45万元为基数,判令小马对小美予以适当补偿.小马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小美股权转让款三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小美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代理律师解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1、原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已经处理过上述两公司的股权,原告是否知情被告公司股权的事实;

2、被告是否构成转移隐匿财产。

本案的难点问题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写明了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便知道被告在吉林某公司任职,仅不知道其持有股份,是否知晓股东身份这点其实很难证明。而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原告早就知晓该公司存在,该公司股权在离婚时已经处理过了,且股权转让并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承办律师通过调取双方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庭审笔录,结合股权转让时间、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的具体内容详细程度,从细节处着手,成功说服法官,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转移隐匿财产,并且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结语】

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分割股权转让款时,判令对方少分,成功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了2/3的股权转让款。夫妻在选择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共同财产的,则就需要先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在分割前,应当明确夫妻间共有哪些财产,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以免损害自己的权益,之后就清算好的共有财产,就如何分割进行协议,一般情况下是平等分配,特殊情况下,可以照顾多付出的一方,尤其是女方;要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判决。要是你在这方面遇到纠纷的话,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让自己少走弯路,让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北京处理离婚最好的律所?

离婚选择“打官司”前需要明确以下问题。“打官司”能解决所有问题吗?显然不能。“打官司”就能得到你想得到的结果吗?不一定!在采用打官司解决问题之前,你一定要考虑清楚。与协议谈判不同的是,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你就不可能决定案件进程,案件进展和诉讼结果就不由你来控制和掌握。

在起诉之前,你一定要理解二个规则

1、这世界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和正义,有的是法律规则。谁更精通和掌握法律规则,谁就可能在诉讼中更能处于优势,而不是谁是弱者,法律就一定会保护谁,弱者也需要掌握法律规则。

2、天下没有离不掉的婚,只是时间早晚而已。尽管对方可能会一拖再拖离婚的时间,但最终,早晚是要离掉的。连续起诉十次法院都没有判离,是稀奇的新闻。

【恒略律师】提醒你在起诉之前,一定要明白以下四个问题

1、实际上你们已经没有感情,但法院不一定第一次就能判决离婚。

“我早就不想和你过了”!“你去法院告去吧,我奉陪到底”!以上的话,也许他不止对你讲了一百遍。

或许你们早已分床睡,甚至分居,双方已早不相互履行夫妻义务,甚至是妻性生活,你更加无法记得上一次是什么时候了。即使是这样,法院会判离吗?

答案是:不一定!

你和他以往生活的点点滴滴,只有你们最清楚。法官审案,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则,运用自己的判断来确信你们是不是感情确已破裂。只有法官认为你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第一次起诉,法官才会判决离婚。

哪些情况下,法院会认定你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般情况可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虽然有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判决离婚的规定,但并不是你只要觉得有了上述几条便一定可以判决离婚,比如:

他有了外遇,有了婚外情;

他与其它女人有了孩子;

虽然没有构成轻伤,但是,他经常打骂你,甚至你有报警记录和验伤报告;

他没有性能力,你们不能正常过夫妻生活;

你们早已“分居”满了好几年。

其实问题就出在对《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法理认识上。作为普通公民,你一般会通过感性的认识来理解以上几条。比如他在外面有了孩子就一定会构成同居甚至重婚,是否真正构成,其实法律也有非常繁杂和细致的规定,而法官和律师会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判断。或许你在满腹委屈之时,还无法明白身边的“陈世美”为什么不被法律所制裁,作为“受害方”的你为什么还“被迫”要继续与他一起生活。而原因就是对条款的法理认识不足。

2、你理论上能得到的财产,不一定最终是你实际能得到的数额。

也许你们名下有一个甚至几个公司,这些公司的注册资本有几百万元甚至更多;也许你们名下有多种房产,这些房产总值非常可观;也许你的配偶年薪数百万甚至更高…如果以上情况符合你与他的情况,是不是就意味着最终拿到的离婚分割款就是以上数额的一半呢?答案是:不一定。

因为:

a、注册资金与股东所有权利益是两个概念

也许你注意到他名下的公司注册资金有100万,但这并不意味着您就有权益分割其中的一半。公司股权分割的依据是股东所有者权益而非注册资金。股东所有者权益又称为净资产,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而注册资本反映的是公司或企业在成立时的净资产规模,而不是现在的净资产规模。随着公司的经营发展,一般公司的现有净资产应该大于注册资本,但是,也不排除公司实际经营亏损或避税需要,在公司账目上出现亏损,现有的保留盈余已不足以弥补亏损,企业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数额,这意味着你实际可以分到的财产将小于注册资金表现的金额。何况,在将出现离婚情况时,控制企业的一方,还将采用增加支出,降低收入、增加亏损的方式做虚假账目,让你防不胜防无力掌控。

b、房产价值的变现通常较为困难

也许,你和他名下的房产价值100万,如果他拿房,您将得到50万元的折价款。很遗憾,这只是理论算法。一套房子不能一人分一半,因此房子只能判归一个人。而另外一个人,只能拿房子折价款。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各地普遍是房价上涨高,房子的现值往往大大高于原购买的价格。这就意味着离婚时,得房一方将以大大超过原购房价值的金额的一半向对方支付房屋折价款。以上海为例,原购房时一套50万元的普通商品房,可能经过婚姻生活的几年后升值为100万元。普通百姓很少有能力可以一次性将50万元对价款向对方一次性付清。你也许会说,如果他付不起这些钱,就把房子卖掉,一人分一半卖房款不就解决了吗?但实际上,你看似合理的这个要求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法院不能强行拍卖房产,法院还要考虑带孩子一方的居住问题以及落户口问题。理论上你可以立即一次性拿到的50万元可能需要经过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拿到,这样,实际上你得到的离婚分割价值实际上已大大缩水。在无奈的现实面前,你只有接受延长付款时间或减少一次性给付数额的结果。

c、工资单上的薪金数额不是法院分割收入的绝对标准

“他的月收入可能为1万元甚至更高。你们结婚三年,每年他的收入是12万元,三年下来,他的收入是36万。因此,我可以分到的部分应该是36万元的一半即18万元”,你也许会给我们律师这样描述你的依据。但是,很遗憾的告诉你,你的计算方法不太可能会被法院采纳。法院一般判决财产分割标准是以现有的财产而不是理论上应该有的财产作为依据。他三年工资收入应该有36万,但他现在工资卡的余额也许只有1万元。作为法院,一般会以现有的余额作为分割的标准,而不是你希望的36万元。

在有些公司企业,也许实际上,他的工资收入能达到1万多元,但工资单上标明的收入也许只有2000元。尽管你知道他有灰色收入或是工资之外形式的补贴,但如果你不能举证证明以上事实,法院很难支持你的要求。

d、判决书上的金额与能够执行的金额往往会有差距。

就算法院判决了如你期望的金额,你将还要面临执行的问题。“该给你多少钱,与能给你多少钱”是二个概念。可能是出于他故意拖欠的原因,也可能是出于他确无能力的原因,他不能一次性向你支付你应该得到的钱款。也许经过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执行,最终你能拿到的金额可能和判决的金额仍有差距。

3、通过诉讼花费的代价可能比协商的代价更高。

“我想和他离婚,请问我如何打离婚官司?”这是我们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听到最多的法律问题;“就离婚问题和他谈不拢,请问我该怎样诉讼?”这是当事人面对最多的疑惑。

离婚,就一定要到法院诉讼吗?

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问题你们谈不拢了,上法院一定是最佳的选择吗?

答案是:不一定!

在面临离婚问题时,当事人往往是冲动大于理智,怨气大于和气,敌意大于诚意。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如果就离婚的问题谈不拢,马上想到诉讼了事。其实,这种想法,往往不是最冷静的。如果通过法院,是不是就一定能解决所有问题?是不是在经济上一定合算?那么,如果上法院打官司,你知道自己可能需要花多少钱吗?你知道自己可能需要花费多长时间吗?

上法院打官司,你主要花二笔费用:

a、诉讼费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2007年4月1日起实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当然,还可能涉及一些其它方面的费用,股权评估费用、保全费、审计费、鉴定费等等,详细情况我们会在以下部分详细阐述。

b、律师费用。

4、进入诉讼,犹如开始了一场战役,处处需要小心慎重。

a、心理对抗;

诉讼过程中,由于你们双方都会有各自的主张和期望,因此,你们之间就会产生心理的对抗,他可能会采取各种办法给你施加心理压力。比如,他坚持提出一个你不可能接受的离婚条件,使你们心理产生对抗感;再比如,他有意把离婚纠纷牵涉入你的工作圈子之中,带领他的父母到你公司闹事,或者故意将你们离婚的是是非非卷入你的朋友圈子之中;或通过子女抚养的问题向你施加心理压力;或是通过其它因素(如借债或伪造债务)给你施加财产上的压力等。

b、诉讼对抗;

与心理对抗伴随的是诉讼对抗。比如,起诉和答辩就是一种对抗。另外还有双方证据的对抗、律师的对抗、法庭辩论的对抗、诉讼时机把握的对抗等等。

c、心理自我调整。

离婚案件涉及你们的绝对隐私,并且离婚诉讼的争斗同时也是一场感情的争斗,整个过程通常会让你心力憔悴。感情问题有时难分对错,并且,感情是非是世界上最让人痛苦的纠葛,同时也是世界上最不容易协调的争议。在诉讼过程中,痛苦、失落、绝望、悲愤、忿恨充斥其中,心理受影响的因素非常多也非常的大。在得与失、对与错、伤与痛中纠缠,容易让人迷失自我、迷失理性。平时温文而雅的一个人可能变得蛮不讲理;平日老实巴交的一个人可能会变成犹如一头野兽。在离婚过程甚至会有双方或亲友对骂、打斗的状况发生,一再压抑的情绪可能瞬时失去理智。因此,离婚过程中的心理自我调整非常重要,也必须引起每一名当事人的重视!

离婚诉前调解会问什么(离婚调解需要什么程序)

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在实务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侧重点,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那现实生活中怎么进行离婚调解?离婚调解需要什么程序?

网友咨询:

离婚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调解吗?

广东悦耘律师事务所黄庆强律师解答:

你好,一般需要首先起诉,然后法官在开庭的时候进行调解。

黄庆强律师解析:

离婚调解是必经程序吗?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法院进行婚姻调解工作是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当你下定决心走进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将你的起诉材料收下,开一个已收取材料的单子给你,在45天内会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这边的工作程序是将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办法官手中,由他先与被告联系,确认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确。然后,他会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诉前调解。整个诉前调解过程,类似于一场法院谈话,法官会询问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的原因、夫妻财产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第一次诉讼等问题。如果法院能够调解离婚,会当庭开出交诉讼费的单据,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后,出具调解书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如果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如果调解失败的话,法院也会开出交纳诉讼费的单据给原告,让原告预先缴纳相关费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在北京,进行诉前调解较多的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于离婚的案件,原则上他们都会进行诉前调解,其他的法院进行庭前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二阶段: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庭前调解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离婚调解原则的贯彻实施,法院希望在开庭审理前,能够通过法官耐心的说服工作来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对于庭前调解一般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第三阶段:诉中调解。

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一上来就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如果对方同意离婚,那么法官就不会对感情部分继续深究,而会直接进入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

离婚案件中的法官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调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会选择在原告诉请、被告答辩、证据交换质证完成后,方能进行调解工作。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这个时候不仅法官对于案件的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孰是孰非心里已有了基本掌握,而且当事人通过质证的较量也对自己的实力有了一个正确估计,可能对之前不肯放弃的条件做出适当让步,在法官的适当引导下,比较容易达成调解。

黄庆强律师补充:

离婚调解的步骤

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开始和结束时,均认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审判人员只做和好调解或离婚调解的离婚案件。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步骤:

(1)调解动员阶段。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

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一是如果是开庭调解不成的,审判人员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应当告知人下次调解的时间或下次审判的时间。二是如果是开庭审判中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则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理入下一个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还可以当庭宣判,或者是告知当事人宣判的具体时间。

黄庆强律师总结:

通过上文可知,如果法院能够调解离婚,会当庭开出交诉讼费的单据,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后,出具调解书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如果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如果调解失败的话,法院也会开出交纳诉讼费的单据给原告,让原告预先缴纳相关费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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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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