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财产纠纷离婚,北京离婚打官司财产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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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从细节入手帮当事人多争取到30万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男女的婚姻观念发生了一些变化,不再拘泥于婚姻的束缚,一旦发现婚姻观念的不合,就会选择离婚。因此,近年离婚率不断攀升,并且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本案中当事人面临和丈夫的财产分割,在代理律师的辩护下,最终多争取到3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额,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财产纠纷

原告: 小美,女,1985年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小马,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

案情概述:

小美与小马于2013年6月19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9日小马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于2016年5月4日在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案件的调解书中双方就共同财产房屋、汽车、家电、存款进行了分割处理,并约定再无其他争议。

在双方协议离婚后,小美发现小马于2015年4月15日注册成立北京xx贸易有限公司,并于双方离婚诉讼期间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全部转给其母亲老杜,小美对小马注册公司及转移股权之事概不知情,认为小马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找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发现小马曾为其任职公司吉林xx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45%的股权,并于2016年3月3日,即小马提起离婚诉讼前6天,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转让给其表妹小王,股权转让价格45万元。

故小美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股权转让款。小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小马给付股权转让款 95万元。

【裁定结果】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小美与小马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9日小马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小美离婚,二人于2016年5月4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小马与小美离婚;

二、小马于二0一六年五月四日支付小美二十万元;小马于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小美十五万元;小马于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小美十五万元;

三、 夫妻共同财产中西门子牌冰箱、西门子牌洗衣机、LG牌 48寸电视机、华日牌烤箱归小美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宝牌小汽车归小马所有;

四、 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X号X号楼X层X号房产归小马所有;北京市昌平区X嘉园X住宅楼X单元X号房产归小美所有;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另查,2016年4月12日,小马瞒着小美向魏某某亲戚转让共同财产,股份转让价格45万元.因此小美要求小马支付股权转让款45万元

法院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马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设立公司,享有公司股权,后在与小美的离婚诉讼前, 小马将其享有的公司股权予以转让的行为,确属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现小美要求小马给付相应股权转让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具体金额,法院以小马与小王针对吉林省某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45万元为基数,判令小马对小美予以适当补偿.小马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小美股权转让款三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小美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代理律师解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1、原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已经处理过上述两公司的股权,原告是否知情被告公司股权的事实;

2、被告是否构成转移隐匿财产。

本案的难点问题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写明了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便知道被告在吉林某公司任职,仅不知道其持有股份,是否知晓股东身份这点其实很难证明。而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原告早就知晓该公司存在,该公司股权在离婚时已经处理过了,且股权转让并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承办律师通过调取双方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庭审笔录,结合股权转让时间、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的具体内容详细程度,从细节处着手,成功说服法官,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转移隐匿财产,并且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结语】

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分割股权转让款时,判令对方少分,成功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了2/3的股权转让款。夫妻在选择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共同财产的,则就需要先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在分割前,应当明确夫妻间共有哪些财产,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以免损害自己的权益,之后就清算好的共有财产,就如何分割进行协议,一般情况下是平等分配,特殊情况下,可以照顾多付出的一方,尤其是女方;要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判决。要是你在这方面遇到纠纷的话,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让自己少走弯路,让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有哪些?

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庄胜广场北翼15层,5层

2022年7月,周旭亮被聘请为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栏目法律专家库成员

2022年6月,周旭亮被特邀为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约合作律师

2022年6月24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被收养的“弃婴”》

2022年5月20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我要报复“前男友”》

2022年4月13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生父”找上门》

2022年1月8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绑架”自己的孕妇》

2021年10月28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妻子助夫欺保姆》

2021年,《法治日报》特聘请周旭亮律师成为本报社律师专家库成员

2020年,中央级期刊《中华英才》杂志封底人物专访

2020年,正式受聘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

2020年,当选2019年度法律创新影响力大会“公益普法优秀个人”

2019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律师来了》第二季“优秀公益代理奖”

2019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律师来了》第三季“人气律师”

2019年,北京电视台BRTV《第三调解室》暨北京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贡献奖”

2018年,荣获《法制晚报》年度优秀律师称号

2017年,荣获《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2016年度魅力律师称号

2017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中国好律师》”封面首位律师

2017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向公正致敬》”唯一封面律师

2016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追梦中国——精英律师卷》”封面首位律师

2016年,受聘为《法律与生活》“中国拆迁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

2015年,受聘为《法制日报》“中国企业拆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CCTV-12《见证》法律专家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优秀青年律师

司法部《法律与生活》“首席法律顾问”

《法制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首席顾问”

BRTV生活频道《生活广角》、青年频道《谁在说》专家团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之声律师嘉宾

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特邀演讲嘉宾

经典案例被收录进《最高人民法院经典案例选编》

庭审被全国各地(如广东省高院)政法系统观摩旁听、研究学习等。

昔日爱人诉讼为财,看当事人如何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众所周知:现代夫妻之间有矛盾的情况很多,离婚的情况也很多,所以关于离婚引起的离婚纠纷也有很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属于离婚纠纷,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当事人小芳被起诉离婚,小芳想查明离婚男方拆迁是否会涉及自己的拆迁利益,因而向法院提出诉求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律师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辩护,最终法院同意其诉求,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律师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财产纠纷

原告: 小马,男

被告:小芳,女,马某某妻子

案情概述:

2009年,马春毅与李艳相识,2014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3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9月,马春毅与李艳开始分居至今。2018年2月5日,马春毅将李艳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2018年3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2民初7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马春毅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马春毅与李艳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现马春毅诉至本院,要求与李艳离婚。

另查,2017年9月9日,马春毅通过微信向李艳发送《离婚协议书》一份,载明∶“男方∶马春毅 女方∶李艳 男方与女方 于2014年认识,于2016年3月1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房无车无子女。因对于家庭家人等原则性问题上存在严重的两极想法偏差,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人民币107217)元。其中理财定期存款为人民币6000元,活期存款为人民币47217元,双方各分一半,为人民币53608元。)家具家电: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具家电:电视机一台、双人床一个、床头柜2个、沙发茶几一套、大衣柜一个、冰箱一台、碗柜一个,此类物品变卖后双方各分一半。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三、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小芳据此主张分割上述离婚协议书中的存款共计107217.21元,小马称上述存款现已消费完毕,并提供其名下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其已将上述存款用于日常消费,小芳对此不予认可,称马春毅的日常消费金额过高。李艳提供其名下招商银行的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其收入用于日常消费,没有存款,小马对此表示认可,称双方均系工薪一族,收入均用于日常消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裁定结果】

本案中,小马、小芳婚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小马曾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小芳表示不同意离婚,在法院判决驳回小马的诉讼请后,小芳未为挽救婚姻做出努力,双方夫妻关系亦未有所缓和,且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故对小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因小马在2017年9月9日制作的离婚协议书中认可双方名下有银行存款107 217.21元,小马虽称其已将该款项用于日常消费,但结合小马工资收入, 法院认为其支出明显超出个人日常消费范围,考虑其生活需要,法院酌情确定其中50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酌定小马给付小芳3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小马与小芳离婚;

二、小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小芳30000元;

三、驳回小马、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小马负担37.5元(已交纳),由小芳负担37.5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的关键点是在案件中查明小马一家拆迁时是否涉及小芳拆迁利益,律师从与小芳的交流沟通中了解到二人曾起草过离婚协议,男方曾发过微信。随在庭审中主张,离婚协议虽无效,但不影响协议中双方确认的事实,并依此主张以离婚协议中双方确认的事实分割夫妻共同存款,并要求男方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及证据。小马虽辩称都用于日常消费了,但结合其提供的银行流水、收入支出情况、及小芳的答辩和质证意见,法院最终同意律师的辩护意见,支持了小芳的诉求。

【本案结语】

本案中,代理律师除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诉求主张外,还从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中,找到当事人没有发现的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到最大的经济利益。离婚纠纷案件居高不下,如何才能为自身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如何将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如遇此类难题纠纷,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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